05.08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一、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着一人股东容易将公司财产转化为个人的现象,法律对一人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一人公司财务制度,并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不清楚的状况。

因此,一人公司虽然属于法人的一种,但其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性,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其股东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一人股东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税赋、债务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为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财产是否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作如下理解:

(一)、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在本条规定下,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之清偿义务。

(三)该项规定适用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只适用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的场合;第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的举证责任在于一人股东;第三,一人股东必须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过审计后的各项财务、会计资料。提供这些证据对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说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依法进行审计。

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首先,需要公司股东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场所,公司主要机构决策地不能和公司股东的住所或是经常居住地同为一处,而且公司的财产如办公桌椅、流动资金必须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分开。

其次,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应该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对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工商档案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第三、公司法第六十二条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行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因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除了提供上述财务、会计方面的资料作为证据之外,也可以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委托有关司法会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为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并未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

2、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同一场所。

3、股东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与股东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此种场合下,极易发生股东利用同种营业,剥夺对公司有利的机会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

(四)、会计账册不完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对于投资、经营、预决算、亏损弥补、个人的分红等各个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同时有必要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以防出现问题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产生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股东)财产混同”的事实,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倘若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存在一个证明标准的问题,即到底股东如何举证证实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到底提供什么证据才算完成举证责任,这亦是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具体操作的问题。

四、一人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老板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如果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 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而已申报纳税的话,不会构成逃税。但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股东将本应入公司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其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因此,股东直接将本应入公司帐的资金转到其个人帐上,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可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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