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業務提成(佣金)比例稅務上有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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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國稅發[2001]84號文,納稅人發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支出,無論屬於何種名義,均不得扣除: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僱員);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關於佣金、回扣、工資薪金和個人勞務報酬在稅收方面的區分,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編印的《稅前扣除與投資改組業務所得稅問題分析》的有關內容:為他人推銷商品或勞務提供中介服務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介人介紹費是回扣;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報酬,除因投資關係分配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18條規定的項目外,均屬工資薪金支出,即使是企業的營銷人員與銷售業務量直接掛鉤的提成,也是也屬工資薪金性支出,或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獎金;勞務報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沒有必然的週期性,提供個人勞務服務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職業者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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