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业务提成(佣金)比例税务上有没有规定?

用户5547789917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关于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在税收方面的区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印的《税前扣除与投资改组业务所得税问题分析》的有关内容: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介人介绍费是回扣;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报酬,除因投资关系分配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8条规定的项目外,均属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也是也属工资薪金性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