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滕州:骗财骗色!以谈恋爱为名,与多名女性同居,还骗取十几万…

日前,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宋某诈骗案的案件起诉书。宋某甲以谈恋爱为名,与甘某某、宋某、徐某乙等多名女性同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9561万元。

被告人宋某甲(小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

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9月26日至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以谈恋爱为名,与甘某某、宋某、徐某乙等多名女性同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95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恋爱为名与被害人甘某某同居,同年7月28日,宋某甲在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甘某某的鲁******号骏捷牌中华轿车(价值38000元)开走抵押获利1.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返还被害人甘某某财物,取得甘某某谅解。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甲通过借钱的方式骗取宋某现金1万元自用。

3.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宋某甲使用徐某乙的平安银行卡在滕州贵诚购物中心刷卡消费27161元人民币为自己购买黄金首饰。2018年1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宋某甲欺骗徐某乙抵押徐某乙名下的一汽X80汽车获款64400元钱,在徐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款为女友张某购买CC汽车。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返还被害人徐某乙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十四人证言,被害人甘某某、徐某乙、宋某三人陈述,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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