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法律答“疫”】元旦时回了武汉,过了这么久还得隔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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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

我过年没有回武汉老家,社区开始封闭的时候,看了我身份证就要求我隔离,可我上次回去还是元旦,都这么久了,隔离还有必要吗?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景茹: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对正义网法律答“疫”栏目的信赖与支持。

关于你对于社区隔离要求的困惑,鉴于当前疫情形势的严峻,各地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了各类级别的疫情防控措施。

由于未明确你所在的具体区域,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转发的省疫情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的第12号公告为例,该规定要求“从湖北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管理和服务”。但,公告明确,要实行人员分别管理,感染者须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应严格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其他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就社区的防控工作,根据疫情形势的不同,该公告分类作了规定:未发现病例社区,要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物资储备等疫情应对准备工作;出现病例的社区,要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工作;暴发疫情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关闭公共场所。

因提问未明确社区对你进行隔离的起止时间,但鉴于你元旦从武汉返回,而2019年12月就有确诊患者,且目前新冠病毒潜伏期已见超过14天的病例,所以谨慎起见,社区对你提出隔离的要求不无道理。毕竟生命安全面前,暂时的隐忍,也是值得的!为自己,为家人,也是为我们大家!

当然,如果从你元旦返回日至今,未出现发热等异常症状,且符合复工要求,根据社区出入登记及单位工作证明,也可与社区及当地应急指挥部门沟通解除隔离状态。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地应急反应及管理能力是一场实战考验。这期间,管理的硬度,是为保障你我的生命安全,虽然有时不够温柔,但出发点是好的,也希望能获得你的理解与支持!

关于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参考规定如下,希望对你解惑有所帮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李吉鹏:

您好,首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有一些无症状感染者,还有些症状并不典型,给诊断造成了难度,有些地方也出现超常规潜伏期14天以上才发病的个例。现在是疫情防控关键阶段,这个病毒的狡诈容不得人们的任何疏忽大意,建议慎重起见,继续做好自我防护与筛查隔离。

其次,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规定,基层相关组织应将近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同时,根据武汉市“四集中”要求,对四类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其中一类是“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由于一些病毒携带者,虽然不发病但仍具有传染性,一些病例在尚无症状的潜伏期就已具有传染性,所以此类密切接触者应参照发热病人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您曾经在元旦回过武汉,不排除您成为密切接触者的可能性,强制对您进行隔离则是阻断病毒传播的直接途径。

最后,希望您配合所在社区积极做好隔离措施。抗击疫情、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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