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法律答“疫”】元旦時回了武漢,過了這麼久還得隔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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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愛:

我過年沒有回武漢老家,社區開始封閉的時候,看了我身份證就要求我隔離,可我上次回去還是元旦,都這麼久了,隔離還有必要嗎?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郭景茹:

首先,感謝這位網友對正義網法律答“疫”欄目的信賴與支持。

關於你對於社區隔離要求的困惑,鑑於當前疫情形勢的嚴峻,各地都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了各類級別的疫情防控措施。

由於未明確你所在的具體區域,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網轉發的省疫情應急指揮部於2020年2月27日發佈的第12號公告為例,該規定要求“從湖北等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和高風險地區來的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集中或居家隔離14天管理和服務”。但,公告明確,要實行人員分別管理,感染者須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醫學觀察,密切接觸者應嚴格落實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其他人員體溫檢測正常可出行和復工。

就社區的防控工作,根據疫情形勢的不同,該公告分類作了規定:未發現病例社區,要做好組織動員、健康教育、物資儲備等疫情應對準備工作;出現病例的社區,要加強密切接觸者管理和消毒工作;暴發疫情的社區,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關閉公共場所。

因提問未明確社區對你進行隔離的起止時間,但鑑於你元旦從武漢返回,而2019年12月就有確診患者,且目前新冠病毒潛伏期已見超過14天的病例,所以謹慎起見,社區對你提出隔離的要求不無道理。畢竟生命安全面前,暫時的隱忍,也是值得的!為自己,為家人,也是為我們大家!

當然,如果從你元旦返回日至今,未出現發熱等異常症狀,且符合復工要求,根據社區出入登記及單位工作證明,也可與社區及當地應急指揮部門溝通解除隔離狀態。

突如其來的疫情,對各地應急反應及管理能力是一場實戰考驗。這期間,管理的硬度,是為保障你我的生命安全,雖然有時不夠溫柔,但出發點是好的,也希望能獲得你的理解與支持!

關於隔離措施的法律依據,參考規定如下,希望對你解惑有所幫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李吉鵬:

您好,首先,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有一些無症狀感染者,還有些症狀並不典型,給診斷造成了難度,有些地方也出現超常規潛伏期14天以上才發病的個例。現在是疫情防控關鍵階段,這個病毒的狡詐容不得人們的任何疏忽大意,建議慎重起見,繼續做好自我防護與篩查隔離。

其次,根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規定,基層相關組織應將近14天內有武漢市及周邊地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並且出現呼吸道症狀、發熱、畏寒、乏力、腹瀉、結膜充血等症狀者,作為重點風險人群篩查,由專業機構採樣檢測。同時,根據武漢市“四集中”要求,對四類人員進行集中隔離,其中一類是“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由於一些病毒攜帶者,雖然不發病但仍具有傳染性,一些病例在尚無症狀的潛伏期就已具有傳染性,所以此類密切接觸者應參照發熱病人實行集中隔離觀察。您曾經在元旦回過武漢,不排除您成為密切接觸者的可能性,強制對您進行隔離則是阻斷病毒傳播的直接途徑。

最後,希望您配合所在社區積極做好隔離措施。抗擊疫情、人人有責,讓我們共同努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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