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接受"性賄賂"是否屬於刑法所規定受賄罪

受賄罪是刑法典所規定的犯罪之一,它規定在刑法典的第385條,其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接受


受賄罪的本質和特徵

首先受賄罪所要保護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賄罪在本質上是瀆職犯罪。

受賄罪的實行行為在本質上可以概括為——用錢買錢,錢權交易,因此就要求二者必須形成對價,也即二者必須要有量上的對等關係,這一點極為重要。

正是因為二者之間的對價關係,因此行為人孤立的收錢行為,或者是孤立的辦事行為均不構成受賄罪。

實務中的情形之一——性賄賂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錢色交易的行為發生,也就是平時所說的"性賄賂"。

那麼當國家工作人員接受性賄賂的時候構成受賄罪嗎?這個問題值得思考。


接受


解決思路

我認為接受"性賄賂"不構成受賄罪(注意:我只是說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可能會構成其他犯罪。),

理由如下:

正如剛才所說,受賄罪的本質必須是權錢交易,也就是所行賄的客體必須要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價值,那麼"性賄賂"顯然不符合這點,無法通過一種標準對其進行量化。

因此單純的"性賄賂"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是接受了色情服務,行賄人事後為其支付了嫖資那麼就應當構成受賄罪,因為這時候就具有對價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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