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一起发生在交警队门前的事故——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2月1日晚查处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案

2019年12月1日晚,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的值班民警正在值班室值班,20时10分许,值班民警透过值班室的窗户目睹了一辆白色轿车撞到了道路的中央隔离护栏上!值班民警见状马上前往处置,而此时正在夜巡的三中队民警也恰巧巡逻至事故现场,配合处置、控制现场。民警在对肇事驾驶人刘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刘某口中有明显的酒气,随即当场控制刘某,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呼气酒精值为95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刘某因吸毒已经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悬挂的吉AGXXX6号牌为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刘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一起发生在交警队门前的事故——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2月1日晚查处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案


一起发生在交警队门前的事故——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2月1日晚查处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案


一起发生在交警队门前的事故——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2月1日晚查处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之规定,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吉林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内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的一系列行为不仅将面临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且其危险驾驶罪一经定罪,还将面临六个月以内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起发生在交警队门前的事故——长春交警双阳大队12月1日晚查处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案

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民警并未发现刘某有吸食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物或麻醉药物等违法行为。虽然没有吸毒,但刘某其他违法并涉嫌犯罪的行为同样严重。《左转》有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一个曾经误入歧途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人,应该更懂得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和重新做人的难能可贵,可刘某的行为却背道而驰。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但也为了能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希望刘某能够真正吸取教训,认真反思,彻底改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