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一起發生在交警隊門前的事故——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2月1日晚查處一起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套牌機動車案

2019年12月1日晚,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的值班民警正在值班室值班,20時10分許,值班民警透過值班室的窗戶目睹了一輛白色轎車撞到了道路的中央隔離護欄上!值班民警見狀馬上前往處置,而此時正在夜巡的三中隊民警也恰巧巡邏至事故現場,配合處置、控制現場。民警在對肇事駕駛人劉某進行詢問的過程中,發現駕駛人劉某口中有明顯的酒氣,隨即當場控制劉某,進行進一步調查。經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劉某呼氣酒精值為95mg/100ml,其行為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民警發現劉某因吸毒已經被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機動車所懸掛的吉AGXXX6號牌為套用其他機動車號牌!劉某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

一起發生在交警隊門前的事故——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2月1日晚查處一起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套牌機動車案


一起發生在交警隊門前的事故——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2月1日晚查處一起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套牌機動車案


一起發生在交警隊門前的事故——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2月1日晚查處一起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套牌機動車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七項之規定,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二款之規定,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內拘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的一系列行為不僅將面臨行政罰款等行政處罰,而且其危險駕駛罪一經定罪,還將面臨六個月以內的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起發生在交警隊門前的事故——長春交警雙陽大隊12月1日晚查處一起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套牌機動車案

在偵辦此案過程中,民警並未發現劉某有吸食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物或麻醉藥物等違法行為。雖然沒有吸毒,但劉某其他違法並涉嫌犯罪的行為同樣嚴重。《左轉》有云"過而能改,善莫大焉",一個曾經誤入歧途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人,應該更懂得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和重新做人的難能可貴,可劉某的行為卻背道而馳。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懲惡揚善、維護正義,但也為了能夠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希望劉某能夠真正吸取教訓,認真反思,徹底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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