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380萬元借款有望討回滄州運河:依法監督一起民事虛假訴訟案

380萬元借款有望討回滄州運河:依法監督一起民事虛假訴訟案

380萬元借款有望討回

滄州運河:依法監督一起民事虛假訴訟案

肖俊林 王文勝

380萬元借款有望討回滄州運河:依法監督一起民事虛假訴訟案

  本報訊(記者肖俊林 通訊員王文勝)“王檢察官,我的錢能要回來了!”近日,河北某金融公司經理賈某高興地來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報喜。

  賈某是河北某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今年初,賈某因對法院作出的趙某紅、趙某蘭民間借貸糾紛案民事調解書有異議,向該院申請監督。

  辦案檢察官瞭解到,2014年4月29日,由於公司經營問題,趙某蘭向賈某所在金融公司借款380萬元,限時3個月歸還。而在2014年5月8日,趙某蘭的親姐姐趙某紅以趙某蘭借款50萬元購房,到期後未能歸還為由,將趙某蘭訴至運河區法院。法院於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調解書,將趙某蘭2013年付清首付、通過銀行貸款購買的四套房產以物抵債,抵給趙某紅。2014年7月28日,3個月期限已到,趙某蘭未能按時還款給河北某金融公司,賈某遂起訴至滄州市鹽山縣法院,雙方達成以下協議:趙某蘭於2015年1月1日前還清380萬元,如不能自動履行,原告河北某金融公司可按原訴求即380萬本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瞭解案件具體情況後,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情符合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要求,依法啟動檢察監督程序,並先後前往鹽山縣法院、房產所在地、銀行等相關地點,收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線索。

  “將心比心吧,這麼大數目的債款要不回來,無論誰都著急,我們就是盡最大努力還原事情真相。”辦案檢察官說。

  通過向鹽山縣法院調取相關材料,檢察官發現運河區法院在2014年5月8日受理案件至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調解協議期間,被申請人趙某紅的委託代理人董律師多次為趙某蘭代理其他民事訴訟案件,在鹽山縣法院的執行卷中尚有董某和趙某蘭的授權委託書,而在趙某紅起訴趙某蘭的案件中,董某作為原告趙某紅的律師,但他的律師費用是由被告趙某蘭支付,董某實際是趙某蘭的法律顧問,顯示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惡意串通。同時,檢察官通過審查銀行賬戶的轉賬明細以及房貸還款記錄,發現往來金額和趙某紅、趙某蘭兩人的說辭存在出入,且部分借款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該借款已實際履行。

  檢察官通過這樣一次又一次的調查取證,與當事人不厭其煩地進行溝通和求證,從一份份材料,一個個旁證中抽絲剝繭,發掘確實充分的證據,摸清案件事實,於是向運河區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趙某紅、趙某蘭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逃避債務,致使第三人賈某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近日,經過運河區法院的合議庭審理,作出民事判決,認為原審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故撤銷原審的民事調解書,駁回趙某紅對趙某蘭的訴訟請求。

  就這樣,一場虛假訴訟的案子終於落下了帷幕,賈某也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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