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旅馆灭门案”凶手的双面人生

一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个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谁能想到,他们竟背负4条人命,是22年前“旅馆灭门案”的真凶。

谋财害命

刘某彪是安徽省南陵县东风村村民,平时爱好写作,没有固定收入,加上女儿的眼睛有先天性疾病,后续治疗还需要用钱,因此,家庭经济几乎入不敷出。刘某彪还有一个颇为崇拜的老乡——汪某明,汪某明曾在湖州市织里镇务工2年,经常和刘某彪讲起在织里打工的事情。讲到织里老板比较多、都很有钱时,两人萌生了到织里镇绑架有钱人勒索钱财的念头。

1995年11月28日,两人从上海坐车到织里镇,在街上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无果后,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203房间,并继续在旅馆内搜寻作案目标。

当晚,到织里镇来收废旧轴承的山东人于某也入住了203房间。交谈过程中,汪某明和刘某彪认为于某有钱,便将他锁定为劫财对象。

30日凌晨时分,当于某熟睡的呼噜声响起,汪、刘二人直接用榔头将他打死。之后,两人从于某的衣服中搜出20余元现金。于某携带的4000 余元现金因藏在短裤内侧缝制的口袋中未被发现。

灭门惨案

仅劫得20余元现金的两人大失所望,为进一步谋财,汪某明和刘某彪将目标瞄准了住在隔壁202房间的旅馆老板闵某。他们以退房结账为由,将闵老板骗到203房间,将他制服并逼问钱财,在撸走他手上的金戒指后,将他杀害。

两人并未就此收手,汪某明拎着榔头冲到202房间,向闵某的妻子钱某索要钱财。在钱某表示没有钱后,汪某明直接举起榔头将她打死。期间,睡在钱某脚边的孙子小闵被吓得哭了起来。为防止被人发现,汪某明又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年仅12岁的小闵……随后,汪某明和刘某彪在房间内搜得100余元现金后逃离旅馆。

作案后,汪某明并未回到老家务农,而是在全国各地打工谋生,直至他弟弟在上海等地开了公司,便跟随弟弟做生意,还担任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彪回到安徽南陵老家后一边务农,一边继续进行文学创作,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并在201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2017年8月,两人被湖州警方抓获。

“三长同庭”

2018年6月7日,此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担任公诉人,湖州市公安局局长夏文星到庭旁听,这也是湖州历史上首个“三长同庭”的案件。

2018年7月30日下午,湖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和刘某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即使经过漫长的22年,正义终究没有缺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暴力劫财致人死亡案,历时22年才将凶手抓获归案。

一直以来,许多人认为刑事案件过了20年就没事了,其实不然。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即使经过20年,仍然可以追诉。湖州织里“旅馆灭门案”便是如此。

此外,湖州中院赵法官还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关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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