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旅館滅門案”凶手的雙面人生

一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個是當地小有名氣的農民作家,誰能想到,他們竟揹負4條人命,是22年前“旅館滅門案”的真兇。

謀財害命

劉某彪是安徽省南陵縣東風村村民,平時愛好寫作,沒有固定收入,加上女兒的眼睛有先天性疾病,後續治療還需要用錢,因此,家庭經濟幾乎入不敷出。劉某彪還有一個頗為崇拜的老鄉——汪某明,汪某明曾在湖州市織裡鎮務工2年,經常和劉某彪講起在織裡打工的事情。講到織里老板比較多、都很有錢時,兩人萌生了到織裡鎮綁架有錢人勒索錢財的念頭。

1995年11月28日,兩人從上海坐車到織裡鎮,在街上四處尋找作案目標無果後,入住織裡鎮晟舍新街閔記飯店旅館203房間,並繼續在旅館內搜尋作案目標。

當晚,到織裡鎮來收廢舊軸承的山東人於某也入住了203房間。交談過程中,汪某明和劉某彪認為於某有錢,便將他鎖定為劫財對象。

30日凌晨時分,當於某熟睡的呼嚕聲響起,汪、劉二人直接用榔頭將他打死。之後,兩人從於某的衣服中搜出20餘元現金。於某攜帶的4000 餘元現金因藏在短褲內側縫製的口袋中未被發現。

滅門慘案

僅劫得20餘元現金的兩人大失所望,為進一步謀財,汪某明和劉某彪將目標瞄準了住在隔壁202房間的旅館老闆閔某。他們以退房結賬為由,將閔老闆騙到203房間,將他制服並逼問錢財,在擼走他手上的金戒指後,將他殺害。

兩人並未就此收手,汪某明拎著榔頭衝到202房間,向閔某的妻子錢某索要錢財。在錢某表示沒有錢後,汪某明直接舉起榔頭將她打死。期間,睡在錢某腳邊的孫子小閔被嚇得哭了起來。為防止被人發現,汪某明又將罪惡的雙手伸向了年僅12歲的小閔……隨後,汪某明和劉某彪在房間內搜得100餘元現金後逃離旅館。

作案後,汪某明並未回到老家務農,而是在全國各地打工謀生,直至他弟弟在上海等地開了公司,便跟隨弟弟做生意,還擔任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彪回到安徽南陵老家後一邊務農,一邊繼續進行文學創作,成為當地小有名氣的農民作家,並在2013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2017年8月,兩人被湖州警方抓獲。

“三長同庭”

2018年6月7日,此案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湖州中院院長李章軍擔任審判長、湖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孫穎擔任公訴人,湖州市公安局局長夏文星到庭旁聽,這也是湖州歷史上首個“三長同庭”的案件。

2018年7月30日下午,湖州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和劉某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同時判令被告人汪某明、劉某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即使經過漫長的22年,正義終究沒有缺席。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暴力劫財致人死亡案,歷時22年才將兇手抓獲歸案。

一直以來,許多人認為刑事案件過了20年就沒事了,其實不然。

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即使經過20年,仍然可以追訴。湖州織裡“旅館滅門案”便是如此。

此外,湖州中院趙法官還介紹了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關於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其他情況: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樣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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