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員工離職了,工資什麼時候結清才算合法?

員工離職了,工資什麼時候結清才算合法?

勞動者在離職時候,需要提出離職申請,然後辦理離職手續,公司進行轉移社保關係,結清工資報酬。離開公司之後,工資還會不會發放?離職後工資什麼時候拿到手才算合法?

今天頭條號:HR從菜鳥到精英就“離職員工的工資發放”給大家說一說。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應該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員工離職了,工資什麼時候結清才算合法?

二、舉個例子

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員工每個月的工資在下個月的15日發放。若某員工2018年8月28日離職,那麼公司是否可以等到9月15日才發放這位離職員工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規定在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當日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而不得在下個工資支付日再支付。

小編是江蘇省的,所以對省內的規定關注更多一些。江蘇省有比較特殊的規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江蘇省,關於工資的結算,雙方可以進行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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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者如何維權?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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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際現實中企業要如何操作?

嚴格按照勞動法規的話,很多企業現實中無法做到離職當日發放,那麼企業要怎麼做?

(1)公司已形成了管理制度和規定,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即使企業沒有公示,但工資發放的規律已向職工呈明瞭該項制度;

(2)企業的違法風險和糾正成本比較小。如果員工不滿意,執意提出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投訴,一般是勞動監察要求單位限期改正。

(3)不同城市或地區對員工離職時的工資發放時間規定有所不同,所以還需要視不同地區和實際情況而定。

因此,理論上公司在員工離職當日就結算清楚工資,是風險最小的。但考慮到公司和員工的實際情況,也可以依據企業既定的工資發放制度和當地的具體規定,決定工資結算的時間。當然,最好是與員工充分協商一致,這樣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的發生了。

員工離職了,工資什麼時候結清才算合法?

一般情況下,工資是需要在離職的時候支付的,但如果員工由於失誤或違規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反過來要求員工賠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真正工作中遇到案例,請區別對待,也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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