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三個方案」解決向個人購買支出,沒有發票問題(三)

前期我們講了《解決向個人購買支出,沒有發票問題!(一)》(詳見2018.8.14頭條文),《解決向個人購買支出,沒有發票問題!(二)》(詳見2018.8.20頭條文)今天我們一起來聊聊方案三!

方案三:代開發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01

適用範圍

經營活動(即“增值稅應稅項目”)。

02

相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也就是說,“稅前扣除憑證”乃是稅前扣除之法定依據,而“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則用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二者缺一不可。

03

開票主體須為作為銷售方的個人,購買企業不能代替

個人房屋出租另有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三、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但這種情況下,開票主體其實仍為個人,只是程序上別人代勞而已。

這裡主要涉及稅費計算及購買方入賬金額的問題。

例如

企業向個人租賃房屋,租金50000元,假設綜合稅費率20%。那麼,個人應當依法為企業代開發票50000元:個人繳納稅費10000元,稅後收入40000元;企業發生租金支出50000元,憑代開發票入賬。

如果出租人要求稅後租金50000元,稅費由承租人承擔。則應納稅額不是10000元;或者說,如果應納稅額10000元,則10000元包含於50000元之內,企業只能入賬50000元,而不能入賬60000元。所謂承租方承擔稅費,只是增加租金而已,開票主體、納稅主體並未改變,仍為出租人。倒算租金應是“50000/(1-20%)=62500元,出租方應納稅費62500*20%=12500元。也就是說,還原為含稅租金62500元,並據此開具發票;稅額12500元,稅後租金50000元。承租方則就62500元確認租金支出,稅費與承租方無關;完稅證仍然開具給出租人,而不應給承租方。

04

增值稅抵扣

代開專用發票可以依法抵扣。但如果個人適用免稅政策或有其他要求,則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無法抵扣:比如小微納稅人、銷售自產農產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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