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 基督教刊|教會監督的道德要求標準,請問您們稱職嗎?

提前3:1-2“‘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

基督教刊|教會監督的道德要求標準,請問您們稱職嗎?

人若想作“監督”(希臘文episkopos,肩負牧養責任的人,或牧師),他就是在羨慕一個極為重要的職分(提前3:1);然而,這種心願必須得到神話語的印證(提前3:1-10;4:12)和教會的認同(提前3:10),因為神已經為教會設立了選立監督的明確標準。若有人說神呼召他作牧師,教會的眾肢體就當按照提摩太前書3:1-13;4:12;提多書1:5-9中所定的聖經原則試驗他(參基督教刊|基督徒有哪些侍奉的恩賜?)。教會切不可單憑一個人的熱心、學識、負擔或因為他自稱得了異象或呼召就允許他參與侍奉的聖工。今日教會無權降低神藉著聖靈所設立的標準。教會為著神的名、神的國和監督職分的崇高威信,必須絕對遵守聖經的要求。

1.對監督的要求主要在於道德和靈性兩方面。那些羨慕在教會中作領袖的人當具備久經考驗的品格,這比個性、講道恩賜、管理才能或學術成就都重要得多,而這一切要求的關鍵就在於他行事為人應當有敬虔的智慧、正確的選擇和個人的聖潔等恆久而美好的品行。一個渴慕監督職分的人,他的屬靈經歷也“要先受試驗”(比較提前3:10)。由此可見,聖靈為監督候選人設定了極高的標準,他必須是一位對耶穌基督和他的公義法則忠心耿耿,並且在信心、真理、誠實和清潔上都可作眾人典範的信徒。換句話說,他的品格和人生必須是基督在馬太福音25:21中所作教訓的寫照。人若“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神就會派他管理“許多事”。

2.基督徒領袖必須“作信徒的榜樣”(提前4:12;比較彼前5:3),也就是說,他們的信仰生活和堅定不移的信心應當值得眾人效法,這一點尤為重要。

(1)監督在面臨試探時應當持守敬虔、信實和清潔的心,並且應該一直忠於並熱愛基督和福音,從而作信徒最佳美的榜樣(提前4:12,15)。

(2)神子民不但要從神的話語中,還必須從那些遵守使徒要求的牧者身上學習基督徒的倫理和真正的敬虔。那些實實在在活出信心之道的牧者在神為信徒設立領袖的大計中必不可少。教會應當設立那些敬虔、無可指責、並且眾人都樂意效法的人為領袖;若離棄這個原則,就是無視聖經的明確教訓。教會牧者必須對基督篤信不疑、配作信徒的表率(比較林前11:1;腓3:17;帖前1:6;帖後3:7,9;提後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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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聖靈把信徒在家庭、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表率作用視為最重要的事(提前3:2,4-5;多1:6)。監督特別要在對妻子和兒女的忠心方面為神家的人作榜樣。他若在這個領域失敗,“焉能照管神的教會呢?”(提前3:5)。他必須“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這節經文有力地維護了一條重要原則,即監督職分的候選人必須在節操上始終忠於自己的妻子。“一個婦人的丈夫”’希臘文(miasgunaikos,屬格)直譯為“一婦之夫”,意即一個忠於妻子的丈夫;這意味著候選人必須在這個最為重要的方面有忠心的憑據。任何羨慕在教會中作領袖、作榜樣的人都必須始終保守自己對妻子和家庭的忠貞。

4.因此,教會中那些犯了大罪或在貞德上有過犯的人就失去了作牧師或當地教會高層領袖的資格(比較提前3:8-12)。這樣的人雖然仍能蒙神豐盛的赦免和恩典,但他們卻不能再作完全持守信心、愛心、清潔和純正教訓的典範(提前4:11-16;多1:9)。神在舊約聖經中已經清楚地說明,神百姓的領袖必須持守高尚的道德和聖經中的屬靈標準;若他們不如此行,神就會興起別的人取代他們(參創49:4注;利10:2注;21:7,17注;民20:12注;撒上2:23注;耶23:14注;29:23注)。

5.提摩太前書3:2,7又進一步闡明瞭這一原則,就是監督若離棄他對神和神話語的忠心,不忠於他的妻子和家庭,他的職分就必須被撤去,他也不再是“無可指責”的。論到神子民中犯奸淫的人,神有話說:“他的羞恥不得塗抹”(箴6:33;參箴6:32-33注)。

6.這並不是說神或教會不饒恕那犯罪的人;無論他犯了提摩太前書3:1-13中所列出的哪一條罪,只要他真誠地認罪悔改,神就會真正地赦免他。我們應當明白,這人可以蒙神憐憫和饒恕,恢復他與神、與教會的關係;但是,聖靈所強調的是,有的罪極其嚴重,以至於罪人即使蒙了赦免,那罪仍會給他留下終生的羞恥和慚愧(指責)(比較撒下12:9-14)。

7.那麼大衛王如何呢?儘管他犯了姦淫和殺人的罪,但他仍作以色列王(撒下11:1-21;12:9-15);有人就以此作為一個憑據,認為人即使違反了本文前面所討論的要求仍可繼續作監督。然而,這樣的比較從幾個方面看都是不正確的。

基督教刊|教會監督的道德要求標準,請問您們稱職嗎?

(1)舊約關係下的以色列君王與新約關係下耶穌基督教會的屬靈監督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職分。神不僅允許大衛,還允許許多非常敗壞的人留任以色列的君王,而人若要在耶穌基督的寶血所贖買來的教會中作領袖,就必須符合更高的屬靈標準。

(2)根據神的啟示和新約聖經的要求,大衛的確沒有資格作新約教會的監督。他妻妾眾多,對婚姻不忠,完全沒有管理好自己的家,又行殘暴,殺人流血,實在與監督的標準相距甚遠。我們還當注意,因著大衛的罪,他一直在神的懲罰中度過了餘生的慘淡光陰(參撒下12:9-12注)。

8.今天的教會切不可離棄神藉著使徒起初的啟示為監督設定的公義要求;相反,教會應當以最高的標準來要求他們的領袖,敦促他們要聖潔,恆心遵守神和神的道,並敬虔度日。他們“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前4:12)的同時,教會應當切切地為他們禱告,並且不斷地勉勵和扶持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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