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果是醫院的失誤造成的傷害,但患者家屬沒有證據,該怎麼走法律途徑?

千年孤獨3


法律講的是證據,因為空口無憑,只有證據才能證明事實,如果沒有證據,你的訴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你說,醫院的失誤造成了傷害,患者家屬沒有證據,我感覺這種情況不大可能出現。

首先,醫療糾紛中最為重要的證據就是病歷材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材料。病歷材料記錄的這些內容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在司法鑑定的時候通過病歷材料可以判斷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機構的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以及醫院的過錯參與度是多少。因此,只要你有病歷材料,那麼你就能進行維權;

其次,就算你沒有病歷材料,那也是可以追究醫院的責任的。假如醫院不給你病歷,導致你沒有證據,你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訴他。因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此,假如醫院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導致你舉證不能的話,那麼你可以向法院起訴,推定醫院存在過錯。

綜上,我覺得像你這種情況,可以先去醫調委調解一下看看能不能解決,調解不成的話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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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這裡一般是舉證責任倒置。什麼意思呢,就是患者家屬如果合理懷疑醫院責任,醫院就得拿出證據進行責任排除,如果拿不出,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患者可以向衛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責任人有受賄等情形的,可以向紀委監察局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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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屬是根據什麼認為醫院的失誤造成了醫療事故?這個根據如果僅僅是理論認識上的,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比如:家屬認為醫院誤用了藥物治療,就要有誤用藥物的證據。這個可以由家屬手中的醫療費發票、發藥清單、病歷卡病史記錄作為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申請鑑定,獲得是否屬於醫療失誤事故的結論。如果不服鑑定結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司法鑑定,根據鑑定結論,決定訴訟請求。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單方向醫院交涉,還是向第三方申請介入調解,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提都是要有證據支持醫院失誤造成醫療事故的事實與證據。醫療是一個過程,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記錄與痕跡 ,證據就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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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各種檢查單,病歷,用藥清單等。首先診斷是否正確,其次用藥是否合理,這都需要專業人士來下鑑定結論。還要看病程記錄,有無病情觀察,是否及時,有無延誤治療。可以到醫院要求複印病歷,檢查報告單等作為證據,再由相關專業人員判斷醫院是否有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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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醫療主管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但是病歷 診斷記錄這些通常患者缺失,需要醫院提供。而且本身鑑定部門就是衛生部門,不能說沒有傾向性。你也可以申請法醫司法鑑定 但是通常只能對死因做結論,診治過程不在法醫鑑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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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醫療糾紛首先雙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在相互尊重相互在知情權上無法達成一致,在醫療事故賠償金上無法確定它實際額度,那麼下一個過程就是走法律程序。


首先,走法律程序要有實事依據,第一,要有所在醫院的藥物清單,以便為以後的司法鑑定提供一些旁據。第二,就是本人去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的最終結果然後在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司法鑑定之後就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根據所持的司法鑑定依據行事判決,法院判決以後,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表示不能接受的,可以在判決書下達的十五日內在原受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法院判決書暫不產生法律效應。在上訴期滿和兩審裁定後,判決即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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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實在話,除了醫療行業大家都是門外漢,即使是醫院失誤也只是懷疑,因病歷用藥什麼的都是醫院掌握,即便有病歷和用藥記錄,也難做出準確判斷。所以必須託關係找業內人士諮訊,在掌握確切證據後走法律途徑。否則只能忍氣吞聲了,因為夲來個人和醫院去打官司,把專業知識放一邊,就不是一個重量級。你拿不出證據走啥法律途經?一句話: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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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只要花錢了,病沒治好或者人死了,你就肯定有醫療事故的可能性,甭管我有沒有依據,依照現在的法律法規,我就可以向醫療主管部門申訴,而且,因為舉證倒置原則,醫院必須用證據證明你沒有醫療事故。否則,賠錢吧!——這種情況下,直接導致任何檢查重複無數次都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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