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警惕:朋友開口尋求幫助,大部分人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會給予幫助。但是,當所需的“幫忙”涉及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千萬不要因一時義氣而答應,否則不但害了自己的朋友,還會讓自己身陷囹圄。

案例1:

小李與小王在一家飯館吃飯,看到了讀書時經常欺負他的小明也在吃飯,小王想著要“報仇”,找藉口先走,留下小李在飯館,後小王就在飯館附近等候。小明出來時,小王上前向小明滋事,繼而跟他打了起來。這時,小李也從飯館出來了,看到朋友被打,他沒多想,就從飯館拿了一把菜刀出來,並遞到小王手中。小王拿到菜刀後,將小明的砍成輕傷二級。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公訴機關指控小王、小李犯故意傷害罪;小王、小李對指控罪名均無異議。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小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小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2:

周某在長沙工作,與在廣州工作的趙某是大學同學,二人來往密切,關係較好。趙某電話邀約周某到廣州去做客,周某在廣州玩了一週後,決定回長沙。臨走前,趙某將其事先準備好的3袋紅色藥片、6袋無色晶體和電子稱1部放到其挎包內,讓周某幫忙帶到長沙,並聯繫好接頭人在長沙火車站接頭,還承諾給周某5000 元的辛苦費,周某在去長沙的火車上被乘警查獲歸案。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公訴機關以周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周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人民幣3000元。

幫忙,警惕共同犯罪風險!

【檢察官釋法】

案例1中小王與小李屬於典型的共同犯罪,小李屬於幫助犯,她不僅認識到小王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和這種犯罪行為將要產生的危害結果,且希望或放任自己的遞刀行為能夠幫助小王傷人,兩人有著共同的犯罪故意,並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小李遞刀的行為雖小,但性質嚴重。

案例2中周某明知是毒品而利用旅客列車運輸,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檢察官提醒大家,一旦面臨朋友就違法犯罪行為尋求幫助的要求,不論事情大小、容易程度,均不能提供幫助,應當及時規勸朋友停止犯罪行為;即使勸阻無效,也絕對不能參與其中,以防害人害己。沒有得到好處、基於朋友義氣幫忙、不知道是犯罪均不屬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於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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