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容錯糾錯之“錯”絕非是指行為本身違法違紀!
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切實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撐腰鼓勁。
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對於解決幹部隊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為官不為”現象,調動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全社會營造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由於認識上的模糊不清以及制度上的銜接不夠,導致實踐中容錯糾錯機制並未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澄清這些模糊認識,把握執行中的關鍵問題,是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基本前提。
科學界定容錯糾錯之“錯”的內涵
科學界定幹部容錯糾錯之“錯”的內涵是建立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首要條件。作為政治領域新生的話語體系,現有的黨規和國法都未對容錯糾錯之“錯”的內涵作出明確界定,理論界也缺乏統一認識,導致實踐中人們對於容錯糾錯的理解存在歧義。
有些幹部甚至對容錯糾錯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產生懷疑,認為既然是“錯”,就不存在“容”的問題,顯然是將“錯”等同於違法違紀行為。
結合政策文本和實踐,可對容錯糾錯之“錯”作如下界定:容錯糾錯之“錯”並非是指行為本身違法違紀,而是指幹部在改革創新、幹事創業中由於主觀上的過失導致工作不能達到預期甚至造成一定損失。
這裡的“錯”更多的是指一種否定性後果。構成容錯糾錯之“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 性質方面必須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決策部署的、有利於改革創新和發展大局的,而且沒有為自己、他人、單位獲取私利。
二是主觀方面必須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或者由於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失誤或錯誤。
三是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錯誤,或者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或錯誤。除此以外,還應包括在加強基層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推動重大項目、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出現失誤或錯誤。
四是結果方面表現為工作沒有達到預期甚至造成一定損失,對於造成損失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或者挽回損失。
準確把握執紀問責和容錯免責的關係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從嚴治黨的不斷深入,執紀問責日益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執紀問責要求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容錯糾錯要求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無論是問責制度還是容錯機制,本質上都是提高權力運行效能的制度措施。問責是從防止權力出錯的角度保證權力運行效能,而容錯則是從鼓勵權力創新的角度提高權力運行效能。
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有機銜接,成為落實容錯糾錯機制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當務之急是要加強紀檢部門和組織部門之間的溝通會商。執紀問責是紀檢部門的職責,容錯糾錯主要由組織部門牽頭,兩個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對可能符合容錯糾錯情形的案例進行綜合分析,共同商定是否予以容錯免責。
通過部門之間的溝通會商,不僅可以實現執紀問責和容錯糾錯之間的權力制衡,而且可以防止執紀問責和容錯糾錯相互脫節導致的制度悖論,從而實現全面從嚴治黨和激勵幹事創業的協同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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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黃學鋒
審核: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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