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热点|王宝强离婚案终审,婚内出轨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热点|王宝强离婚案终审,婚内出轨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2018年6月22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爽律师持续关注王宝强离婚案件。2018年6月22日王宝强离婚案终审,事情告一段落。但此案其中缘由到底如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要点,请接着往下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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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此前,2018年2月11日,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件中,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笔者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这件事情的始末要从2016年8月14日0点20分说起,王宝强通过其认证微博发布声明,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二人保持婚外情不正当两性关系。郑重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到2016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的离婚案件和马蓉起诉的侵犯名誉案件同时开庭审理。直到现在的二审结束,历时将近两年之久。之前笔者看到宝强事件后有所感触,于2017年9月21日在沃晟法商学院分享了

《宝强婚变再次闹得满城风雨,上亿财产怎么分,保险、信托能否救他》

一文(戳蓝字可阅读此文),重要讲了婚前财富保护规划的重要性。而今天就宝强事件最新消息,我们来探讨一方出轨造成的离婚的,受害方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

对于宝强离婚这件事来说,假设宝强的主张为真:宝强是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是否支持,那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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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损害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问题来了,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体指向的是哪些人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说,离婚过程中要证明自己的配偶婚内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且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它直接的后果就是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并且婚外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一方的权益。

现实操作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也是有困难的。即使提供了大量的间接证据,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但对方否认且没有直接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合法收集相关证据。

1.配偶与他人一起租房的租房合同或一起购买房屋的房产登记信息。

2.可以证明配偶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照片、录音、录像等。但提醒各位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如果是非法取得,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调取居委会、物业公司居住人登记信息,以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为了挽救家庭往往被要求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也是可能是日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5.同居双方有无生育子女,也可以成为认定婚外同居的有力证据。

笔者要提醒,即便受害方对上述证据进行收集,也需要相互印证方可,单独出具也很难直接证明婚内同居。

综上所述,笔者要说,婚外情杀伤力大,对于婚姻中的受害方来说,注意自我保护提前收集有力证据,才能保证自己的精神损害诉求被支持。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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