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熱點|王寶強離婚案終審,婚內出軌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熱點|王寶強離婚案終審,婚內出軌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2018年6月22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二審,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兩案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爽律師持續關注王寶強離婚案件。2018年6月22日王寶強離婚案終審,事情告一段落。但此案其中緣由到底如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要點,請接著往下讀。

熱點|王寶強離婚案終審,婚內出軌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一審宣判

此前,2018年2月11日,兩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件中,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筆者一直關注著事態的發展,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從2016年8月14日0點20分說起,王寶強通過其認證微博發佈聲明,妻子馬蓉出軌自己的經紀人宋喆,二人保持婚外情不正當兩性關係。鄭重決定解除婚姻關係,並解除宋喆的經紀人職務。

到2016年10月18日下午,王寶強起訴的離婚案件和馬蓉起訴的侵犯名譽案件同時開庭審理。直到現在的二審結束,歷時將近兩年之久。之前筆者看到寶強事件後有所感觸,於2017年9月21日在沃晟法商學院分享了

《寶強婚變再次鬧得滿城風雨,上億財產怎麼分,保險、信託能否救他》

一文(戳藍字可閱讀此文),重要講了婚前財富保護規劃的重要性。而今天就寶強事件最新消息,我們來探討一方出軌造成的離婚的,受害方是否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問題。

對於寶強離婚這件事來說,假設寶強的主張為真:寶強是有權利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法院是否支持,那要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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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損害賠償

那麼什麼情況下,在離婚案件中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會支持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那麼問題來了,第二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具體指向的是哪些人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也就是說,離婚過程中要證明自己的配偶婚內與其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

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不道德的行為,並且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第二條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它直接的後果就是敗壞社會風氣,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並且婚外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一方的權益。

現實操作中,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舉證也是有困難的。即使提供了大量的間接證據,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但對方否認且沒有直接證據支撐的情況下,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

那麼什麼樣的證據能夠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合法收集相關證據。

1.配偶與他人一起租房的租房合同或一起購買房屋的房產登記信息。

2.可以證明配偶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的短信、微信、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照片、錄音、錄像等。但提醒各位這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如果是非法取得,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3.調取居委會、物業公司居住人登記信息,以證明兩個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為了挽救家庭往往被要求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也是可能是日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證據;

5.同居雙方有無生育子女,也可以成為認定婚外同居的有力證據。

筆者要提醒,即便受害方對上述證據進行收集,也需要相互印證方可,單獨出具也很難直接證明婚內同居。

綜上所述,筆者要說,婚外情殺傷力大,對於婚姻中的受害方來說,注意自我保護提前收集有力證據,才能保證自己的精神損害訴求被支持。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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