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律師給在押人員講什麼?


編者按

2018年4月20日,銀川市看守所邀請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的黃兵律師,以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應注意的問題,為全體在押人員進行了視頻講座。

4月底在銀川市看守所的講課結束後,很多人問我給在押人員要講些什麼呢?他們不僅法律知識極度缺乏,甚至連一點法律意識都沒有啊,否則也不可能涉嫌犯罪。是的,我也認為給同行分享反倒容易些。當然,講一堂課本身並不難,關鍵講述的內容有沒有針對性,這個不太容易。又有人好奇,為什麼說看守所在場的民警全程都在認真聽,授課的對象不是在押人員嗎?

我過後分析了一下,也許正是因為不同的職業轉換,我會從不同的視角分析和闡述問題,例如怎樣看待一起犯罪,又該如何對待一個犯罪嫌疑人等等。這些恰好跟我們法律人的工作息息相關,也是需要不斷學習瞭解的。於是,我專門從辦案人員(本文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的統稱)、監管人員(本文看守所管教民警、駐所及駐獄檢察官的統稱)和辯護律師的角度,在保留原有授課提綱的基礎上,對講課內容重新進行了提煉、加工和修改,希望能換個角度與各位讀者一起分享,這想必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當然,還有一個更加簡單直接的原因。那就是在押人員的每一項權利,除了他們自己應當充分的行使,更加都有賴於每一個刑事案件辦案人員的積極維護,有賴於每一個刑事訴訟監管人員的努力保障,也有賴於每一個刑事專業律師的辯護爭取。

律師給在押人員講什麼?

一、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個處理流程。

犯罪嫌疑人從進入看守所之日起,情緒一般會極度恐慌,包含著對自由的喪失、對家人的擔憂和對判決的未知……那麼,辦案人員、監管人員以及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在押人員講明一個道理。那就是任何案件從刑事立案到判決生效,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段,等待不同司法機關的審查,才能確保他的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當然,這期間的處理方式會不一樣,比如有的被不起訴釋放,有的被宣告無罪,更多的是被判決有罪送往監獄服刑。既然案件是一個過程,就要讓在押人員保持一個良好的心理狀態,來積極服從我們看守所的監管,積極配合我們司法機關的訴訟。

二、案件的處理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本文開端就指出了,在押人員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不僅薄弱,甚至很多直接沒有。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雖說每一個程序、每一個環節的期限,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辦案單位還是看守所基本上不會出現超期羈押的情形。但是對於每一個在押人員來講,這些是不清楚的。所以,辦案人員、監管人員和辯護律師,應當充分告知羈押的期限,保障在押人員這方面的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

三、不同階段法律稱謂是不一樣的。

刑事訴訟過程中,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稱謂是不一樣的。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一直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每個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涉嫌了犯罪,有犯罪的嫌疑。直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才被稱為“被告人”,這裡嫌疑人成了被檢察院控告的人,也就叫“被告人”。最終要到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才能稱之為“犯罪人員”,口語俗稱的“罪犯”。

法律對於稱謂的不同規定,雖然只是一些法律細節(再比如禁穿囚服出庭),我們卻應當引起足夠重視,才能避免案件在加工認定、去偽存真的過程中產生個人偏見,避免辦案人員有罪推定,甚至是提前歸罪,導致事實認定不客觀,法律適用不公正。當然,這些法律細節也會通過庭審直播等形式公開出來,也是在引導普通公眾對犯罪應當建立理性的認識。

律師給在押人員講什麼?

四、司法機關依靠什麼定案。

定案,依靠的是證據。一個案件的證據那麼多,有沒有認定標準?為什麼有些案件司法機關認為證據不足,存疑不訴或者無罪釋放,有的案件又正常起訴審判呢?這都是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裁判文書有沒有充分的公信力,能否經得起社會審視的常見問題。

當然,這個標準其實是有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那麼,不管是辦案人員還是辯護律師,審查證據時要嚴格判斷每一份證據是否真實、可靠(沒有刑訊逼供、沒有鑑定錯誤、瑕疵證據可以合理解釋……)我們就要仔細考量全案的證據數量是否充分、充足,並能環環相扣形成證據鏈(不只有嫌疑人口供、不只有單個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之間無法排除的矛盾……)我們就要邏輯推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合理懷疑(不存在可能被矇蔽、矇騙的情況……)

換句話說,通過所有的證據,只能得出犯罪的唯一結論,沒有其他任何合理的可能性。

法律如此設置的目的,目的是為了不冤枉每一個人。

五、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重要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一般貫穿整個訴訟過程,不管公安、檢察院還是法院都一直享有。比如: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申請辦案人員迴避、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控告辦案人員的侵權行為、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對筆錄進行核對的權利等等。

那麼,辦案人員就應當主動維護和認真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比如要聽取記錄嫌疑人的辯解、讓嫌疑人充分閱讀筆錄的內容……這些在相關司法解釋、實施細則中已經規定的非常詳盡。同時,辯護律師也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比如積極配合看守所的入所體檢,如實客觀的向醫生反映健康狀況,儘可能向辦案人員全面陳述案情……

六、法庭上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效率和質量,無疑是庭審的兩大追求。

司法實踐中,二者往往難以共同正向發展,比如有的庭審過分追求效率,舉證質證卻不充分,辯論意見的聽取也不全面。相反,有的庭審過於追求質量,很多細枝末節或者不關緊要的內容大量摻雜,庭審又顯得十分冗長。

所以,不管是辦案人員還是辯護律師,都有必要提前告知在押人員法庭上應當注意的一些問題。比如:庭審發言聲音要洪亮,保證法官書記員聽得清楚。發言的內容儘量簡短,並與案件相關,保證案件的關鍵信息可以表達傳遞出去。人多材料多的案件,分組示證沒聽清不明白就要提出來,保證質證意見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法庭上不能因為有律師就放棄自我辯護,發言體現的是態度,是對犯罪的認識問題。庭前準備一份書面材料,庭後及時提交給法官……

律師給在押人員講什麼?

七、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以及其他酌定量刑情節,這是在押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比如自首、立功、從犯……當庭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退賠、被害人存在過錯……另外量刑如何計算,也是在押人員迫切想要知道的。那麼,為了鼓勵犯罪嫌疑人自檢自首或是檢舉立功,有的從輕情節也是為了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我們對於每一個情節的劃定、從輕的幅度以及量刑的計算,就應當進行細緻的釋法說理。

八、類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為什麼不同。

這個問題很多在押人員都會問到,如果不能合理答覆,勢必會影響到判決的公信力。與此同時,二審案件的上訴率也將大幅提升,很多時候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那麼,我們應當告知在押人員,法官辦案不是憑感覺,而是進行客觀、專業的裁判。

首先,任何一個案件絕對不可能是一樣的,主觀動機、行為手段、社會危害等等都不相同。其次,量刑要經過從起點刑、基準刑到宣告刑這麼一個專業、複雜的計算過程,涉及對罪名甚至是每一個量刑細節的具體衡量。

比如同樣是自首,投案時間有早有晚,投案自願性有的積極主動,有的迫不得已(犯罪沒有被發現主動投案,可以減少20%-40%;被發現尚未談話投案的,可以減少10%-30%;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即便同樣是協助抓捕同案犯立功,每個案件裡發揮的作用也不一樣。最後,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還要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等等。

九、請相信司法一定是公正的。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是美國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同時,刑法還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叫“罪責刑相適應”。也就是說一個案件最終的處理,會根據罪名的輕重、責任的大小,與之匹配適當的刑罰。這就是為什麼法律要設置如此複雜的程序,案件要經過多個流程,由不同司法機關審查,還要開庭讓公訴人和辯護律師相互辯駁,聽取犯罪嫌疑人發表的意見,才能最終認定。所謂“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十、法律為什麼要懲罰犯罪。

犯罪不僅影響、侵害到他人,更破壞了我們這個社會正常的秩序和規則。當然,法律懲罰犯罪,也保障嫌疑人的人權。法律懲罰犯罪人員,也在教育、改造和挽救犯罪人員,進而減少犯罪的發生,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共處。

文章最後,請讀者們想想近些年來,轟動全國的河南趙作海冤案、安徽趙新建冤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等等,不由得你不會心生恐懼。所以,我們現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為了確保有一天,當我們被冤而成為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作為法律職業人的一員,法治的路上,我們一起努力,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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