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莒南縣自來水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當事人:莒南縣自來水公司。

本局認為:當事人莒南縣自來水公司在無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虛增水量,騙取消費者費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侵害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依照《侵害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情節,經我局研究,對你單位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5780.28元;

3、罰款28901.4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建設銀行莒南縣支行營業室(縣城新建路79號)繳清上述款項。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申請莒南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莒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莒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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