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的權利:

1、小區建築物及其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使用前必須由70%的業主簽字通過。

2、業主對小區的管理方式可以自行選擇:自行管理、聘請物業公司、解聘物業公司。

3、業主有權對物業公司所管理的區域或建築物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

4、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達標,可以蒐集有力證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業主有權組織開業主大會,併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也同時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業主的義務:

1、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應當合理配合物業公司提供相關服務。

3、對於房屋的使用性質,業主不得私自改變用途(住宅—辦公)。

4、業主應當對遵守《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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