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借条上写明以房抵押,为什么到期后不管用?

东友律师团


作为出借人一方借给别人钱时,总担心借期到了之后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导致借款本金无法要回的风险产生。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大多数出借人都会选择的方式。但由于此类借款大多发生在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碍于面子很多人仅要求借款人将房产抵押事项记载于借条之上。

那么问题来了,把房产抵押事项写在借条上就一定能够保证出借人无法实现时债权行使抵押权么?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从上述的解释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的事实记载于借条之上,但是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抵押权并未生效,在借期届满之后如果借款人无还款能力,出借人仅仅依据借条上的抵押事项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极低。


东友律师团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或遇到资金捉襟见肘的问题,这时除了像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之外,也会涉及到民间借贷,借款方一般会给出借方打一张借条,而想要为了增加担保,有时候会在借条上写明以房抵押,但到期后遇到纠纷却发现不管用,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常说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有效,但在这个案例中,白字黑字也未必有效力,原因是没有办理有效抵押手续。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而且是从抵押登记日开始生效,而且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该包括被担保债权金额、期限等信息。

也就是说,在借条上写着以房子抵押是没有法律效果的。

那么为什么没有效果呢?我想至少可能包括以下原因。

1.要被抵押的房子未必是国有产权,可能是使用权或小产权,无法抵押和上市交易过户

2.房子可能已经被抵押,比如说是贷款买的房,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无法再次抵押

所以,如果想预备到时候不能还款时真的用房子来偿债,那么最好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一下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


鑫财经


以房抵押有着严格的法定登记程序,不是光在借条上写四个字就可以的。以房抵押的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你仅仅在借条上写上“以房抵押”,并没有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到期之后自然不管用。

第二、以房抵押正确的操作流程:第一步债权人与债务人先签订一份正式抵押合同,第二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债务人携带房产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与债权人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后,债权人对于该房产就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房产,从而实现债权。


法律知道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是登记生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该条款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

不过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即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也是成立有效。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则可以根据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理论上,对于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就抵押合同来说,因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使抵押权得以设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是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的损失。


叶律师


首先你要明白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从上述的解释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的事实记载于借条之上,但是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抵押权并未生效,在借期届满之后如果借款人无还款能力,出借人仅仅依据借条上的抵押事项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极低,就算是拿对方的房产证在手里也没有任何用的。

如果只是将对方房产证抵押在自己手里,没有去不动产办理任何抵押业务,那没有用。对方可以谎称房产证丢了,重新补办,补办完了后,照样可以自行处理房产,债权人手中的房产证也就随之失效。

如果想要万无一失,还是要与对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好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借款利息、抵押物状况。最后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业务。只有办理了抵押业务,该房产才处于抵押状态,在解押之前不能随意处置。当然,具体抵押登记业务,所在地区的不动产部门能不能办理,还是要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毕竟,这属于个人之间的抵押,实践中,办理的最多的是个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登记业务。

所以,还是建议去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要这类业务可以办理,一定要去办理抵押登记业务,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债值通


借条写明以房抵押,这种抵押无效。

1,房产抵押生效,以到房管局登记为准。不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效力。

2,不去登记部门查询,不能确定房子所有权就是抵押人。万一房主不是抵押人,更没有效力。

3,去登记抵押权后,抵押房不能出售。如果你不登记,房主可以直接把房子处置了。

4,抵押房产是一种债权保障手段。因为一旦债务违约,债主不能直接处置抵押房产。

5,抵押房产登记后,建议债主保存房本,防止债务人去做二次抵押,造成风险。


飞刀47号


借条写明以房抵押,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将此房出售他人或者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出借人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利益。

借条写明以房抵押的,出借人应当查明借款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房屋担保,有的借款人利用他人房屋冒充自己房屋欺骗出借人,还有人伪造房屋产权证明诈骗。查证属实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借贷纠纷案件里,常有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抵押借款,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事后补办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有关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等事宜,出借人手持一本作废的房屋产权证。


429方寸世界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你在借条上,具体是如何描述的。

如果你只是将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归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将抵押财产进行处分,或者拍卖,那么这种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不动产的这种抵押,必须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即使约定了这样条款,抵押合同也是没有生效的。所以当债务到期不归还的时候依然是不能处分抵押物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通过题目的描述,你很有可能是在描述的时候,将这种抵押财产的意思表达成了流押条款,如果是这种性质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所谓流押条款指的是,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获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条款是与抵押财产的性质完全不同的。

因为抵押财产指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我只是可以将抵押财产进行处分或者变卖。比如我抵押了一套房产,假如我欠债权人100万,而我这套房能够卖500万,那么我只需要把这个房产变卖之后把100万给债权人,剩下的400万依然是我的。

但是如果是流押条款,则意味着即使我只欠债权人100万,但是当我无法到期清偿的时候,我要把价值500万的房产全部归债权人所有。显然我会额外多给债权人400万的利息。这样对于债务人来说显然是存在严重不公平的。而且这个价值也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债务利息上线。所以这样的流押条款是无效的,即使债务人这样约定了,到时候也是不作数的。

所以你说,借条上明明写了以房抵押,但是不管用,要么就是你没有做房产抵押登记,要么就是你约定的属于流押条款!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任律师工作室


这道题涉及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房屋抵押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中的一种,自然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成功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仅仅在借条上写明“以房抵押”,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当然就没有生效。

但是,既然你们已经订立了“抵押合同”,你享有让对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可以督促对方尽快办理抵押权登记使得抵押权生效。届时,你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冰焰


以房屋的方式进行抵押,单纯的借条是存在很多的漏洞,稍有不对可能存在的承诺就变了味道。所以遇到借条式抵押方式的话,当正规还是需要正规。那么,为什么借条上写明以房屋作为抵押,可到期却不管用了?

一、借条中可能存在字面意义不清楚,呈现着反差。在借条中一个逗号、句号、感叹号、问号的不同,显示的意义也就存在不同,毕竟没有视频记录下来,所以谁都不知道当时所发生的情况是如何的。在辨别的过程中,只能是辨别最为重要的借条。而字面意义那就更加不同了,一字之差可能存在着反转,成为了空白借条也是存在。所以,要说借条上面的书写问题,可能直接导致到期后不管用。

当然,要是借条中存在着时间的期限,也可能导致到期后不管用。

二、应该如何避免借条书写到期后不管用的问题?

最直接的办法的就是去律师事务所直接咨询或者请其书写,一般律师事务所会存在这样的样本文件,直接进行打印,然后按照格式进行书写就可以了。有了规范性的文件,也就有了法律的依据,到期以后在存在差漏也就不应该发生了。

当然,在签订的时候也是可以找一些第三方的公证人员,作以证明。不要小看公正人,法律讲的是人证、物证,所以在审定的时候也会参考人证的说辞,要符合逻辑才行,不能单纯的以物证为准。

遇到出借情况,特别是抵押情况,多颗心还是好的,避免未来可能存在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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