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主债权超诉讼时效且未及时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

问题提出:

2014年元月1日,张三在我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2014年6月30日还款,李四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我小贷公司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2018年3月15日,我小贷公司收到李四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律师函称:限我司收函七日内解除解除抵押,否则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因此产生的费用要求我司承担。问:我司应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抵押权不予保护。主流观点认为:张三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应得到支持。

因此,你公司应积极寻找向张三催收的证据材料,收集主债务诉讼时效未中断的证据。如不能,建议你司和李四积极协商处理。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案例:

(2016)京03民终8680号(公报案例)

律师提醒:

对于债权人而言,借款到期后应及时的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以免出现因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而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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