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4 最终被判赔偿超500万,刑期12年!禅城这宗公益诉讼案判了!


近日

由禅城区检察院起诉的

生产、销售假减肥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最终被判赔偿超500万,刑期12年!禅城这宗公益诉讼案判了!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起,陈某霞在多家实体药店及网店大批量购进处方药呋塞米片及空塑料瓶、胶囊壳、打粉机等原材料用品,并在家庭作坊式窝点内,同其弟弟陈某差、老公杨某溪,将购进的呋塞米片从原装瓶拆开倒入新瓶,或使用打粉机将呋塞米片磨粉后,包装成宣称能够去水肿、减重、速瘦的减肥药,并通过注册的6家网店进行销售。


据部分被害人陈述,因服用该假减肥药后,出现尿频、心慌、乏力、恶心等不同症状的不良反应,严重者甚至出现上身麻痹抽搐现象,后入院进行抢救治疗。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霞经营的6间网店销售各类含有呋塞米成分的假药合计人民币174余万元,目前全国各地已有

496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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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由于侦查工作扎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禅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被法院判决所认定。被告人陈某霞、杨某溪、陈某差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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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某溪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差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你以为这就完了?并没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禅城区检察院认为,陈某霞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对陈某霞

处以价款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这也是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佛山市检察机关首例提起的涉及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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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法院对禅城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已销售假药价款三倍赔偿金人民币5231103.84元(支付到公益诉讼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由其依法处理),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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