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科民
對於這個問題,或者說對於老賴的這種人,我們大家都比較憎惡,應該說用這種辦法去討債,從情感上我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你問這種情況是不是犯罪或者犯法?從法律上來說,我只能說這種情況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們也是不鼓勵大家去這樣做的。
也許這樣說很多債權人會憤憤不平,覺得難道我們就拿老賴沒有辦法了嗎?
其實我們拿老賴的最佳的辦法就是把他起訴到法院,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他有多少財產,我們就要求執行多少財產,如果沒有財產,我們可以將他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他相關的自由等,他有財產了,我們在追討或者他有財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我們還可以追究他拒不執行判決罪,只能用這些辦法才是最合法的手段。
但是對於有些老賴,他確實是沒有錢,這種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確實很無奈,所以很多債權人也是沒有辦法,對於這一點,我們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須也要對這樣的債權人提醒一句,就是如果你用很過分的非法的手段去討債,最後可能吃虧的還是自己。
因為你一直賴在人家不走,如果對方報警的話說,輕的話可能把你轟走,重的話是有可能追究你相關的侵權責任的,那樣真的就得不償失了。
所以做什麼事都要適可而止,就像對於殺人犯,雖然我們恨不得也把他碎屍萬段,但是你能也把他殺了嗎?我們只能採用報警,讓法律去制裁,私自是不能去這樣做的,因為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以暴制暴的方法,在目前社會是行不通的。還是忍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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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的情節。
在你沒有提供具體案情的情況下,這裡給你錄下一個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這是一個登載在人民法院報的案例:
2013年10月,馬某在做生意過程中,認識了蘇某某,蘇某某告訴馬某說手裡有批鋁料,急於出售想賣給馬某,為此,馬某先後支付蘇某某現金35萬元。
此後,鋁料不僅沒有賣給馬某,35萬元現金也沒有返還給馬某。
馬某於10月22日和朋友楊某某來到蘇某某的家中找其母親楊某某要錢,並揚言不給錢就不走人。
楊某某報警,民警要求馬某等人離開楊家,可以在外面等候但不能私闖民宅。
25日夜,楊某某因不堪騷擾離家外出不見人影,馬某遂大搖大擺地住在了楊某某的家中。
河南省沁陽市法院對本案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楊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滯留20余天拒不退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楊某某在馬某的指使下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從輕處罰:一審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郭廣吉律師
欠債不還,是非常氣人的,討債是非常艱難的,甚至是非常傷心的。
但是,討債是一種民事行為,既然是一種民事行為,就應當合法地進行。如果討債人因為討債而吃住在債務人家裡,會不會構成犯罪呢?
這就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債務人一時沒有錢,欠款不還,心裡非常愧疚。既然債權人來討債,大多數都是陪著笑臉,說著好話。更有的人是好心招待,管吃管住。目的是對債權人心存感激,表示歉意。
對於這種情況,因為是債務人的自願行為,且是一種禮尚往來。所以,討債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構成任何犯罪。
另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欠錢無理拖著不給,債權人多次找債務人追要,債務人拒不償還。債權人在沒辦法的情況下就在債務人家中吃住,給債務人施加壓力,逼迫讓債務人還錢。
像這種情況,法律就不允許了。對於討債人經債務人驅逐,拒不離開的,妨礙了債務人家的正常生活。那麼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非法入宅罪,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討債人就極其不利了,如果債務人報警,那麼討債人就涉嫌犯罪了,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後,根據民事法律規定,合法的債務受法律保護,對於債務人欠錢不還的。債權人完全可以通過依法起訴的方式,討還公道,沒有必要以身試法。否則,悔之晚矣!
法重情深
律師答疑:上門討債並不構成犯罪,債務人如果願意管你吃、住也沒問題,但是,債務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你還要強行吃、住則是違法行為,警察會進行勸離,最嚴重的情況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現如今的社會,追債是個老大難的問題,以前楊白勞和黃世仁到了現在身份是徹底進行了調換,欠債的是大爺,追債的是孫子。這個問題主要還是社會普遍缺乏誠信,個人的信用機制還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
很多人會採取上門討債的方式,在很多時候,這個方式還是有效的,前提是欠債人是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的。對於沒有償還能力的人來說,要債方式已經不重要了。
有一些存在賴賬的老賴,面對上門討債的行為,會採取惡人先告狀,先打電話報警,這種情況下不用擔心,只要事先準備好了欠條或者法院判決書等能有效證明債權債務的書面資料,警察並不會追究欠債人上門討債的行為,也會主動幫忙進行調解,要欠債人出具可行的還款方案。
但是,上門討債不意味著可以強行在對方家裡吃住,畢竟法律對於私人住宅是要保護的,為了討債而上門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警察並不會進行處罰。但是強行留在欠債人家裡吃住,對方再報警的話,警察則必須進行處理,輕點是進行批評教育,勸離。對方再狠一點還有可能要求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
結語:上門要債需理性,違法行為切莫做!
陳豪俊律師
這種要債方式在農村確實存在的,因為在欠債人家裡吃住可以給其增加生活壓力,從而儘快想辦法還款。
有的要債人認為,你想當老賴耍賴皮,我也放下臉面賴在你家,想著以賴治賴,其實有時候還能取得效果,但這種方法是有可能涉嫌犯罪的。
01
如果欠款人已經要求離開而不離開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均受到法律的保護,人身和住宅是公民個人的私有領地和私人空間,是自己安全感的來源和依靠。
如果有其他人未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擅自侵犯,勢必會給他帶來不安全,不舒服,不完整的感覺,所以法律是保護私有財產和私有權利不受侵犯的。
雖然,出借人的債權也要受到保護,但是不能為了實現一種權利,而故意去侵犯另一種權利,這樣法律不允許還會追究責任。
假如,出借人被要求離開而拒不離開,經報警處理仍然不離開,給欠款人造成嚴重生活影響和持續性傷害的,是有可能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的。
02
如果出借人不是住在欠款人家裡,而在家附近,不斷的騷擾欠款人,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沒有進入住宅,而在欠款人家的外面,通過各種手段來影響和擾亂欠款人的生活,以此給其增加壓力,希望能及時要回欠款,從出借人的角度來說是主張自己權利的方式。
但是這種方式,如果嚴重的影響了欠款人的正常生活狀態和生活秩序,經報警不聽招呼的,有可能被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處理的。
所以不管通過什麼方式去施加壓力討債,但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和合理的方式,不然會給自己引起麻煩。
結語
雖然自己的錢要去要的權利,但是不能採取過激的方式和方法,如果用一種權利去傷害另一種權利,那麼必然造成權利的連環受損害,大家的權利最終都得不到保障,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所以,用合法的方式,用正當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才是真正的出路。
悟法析律
在債務人家吃住,可構成“軟暴力”犯罪。
這裡有個案例,因為在別人的葬禮上播放歌曲《好日子》,這是起首例定性為“軟暴力”案件,其團伙首腦張某被以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軟暴力”犯罪法律規定及表現形式
去年以來,兩高出臺了《關於“軟暴力”刑事犯罪的意見》對軟暴力作出了明確界定:
“軟暴力”是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鬧事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軟暴力與明火執仗的暴力不相同,但是造成的後果與傳統暴力相同。
意見中規定了“軟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即“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派人駐守等方式。
因此,為了討債而在債務人家裡吃住符合軟暴力犯罪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具體表現形式,如果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則很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等犯罪。
討債要通過合法方式進行
權利要通過合法方式實現,如果確實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通過審理判決債權人勝訴,那麼債務人到期不還,債權人就可以向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有限制高消費、拉入黑名單等等一系列方式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套路貸等借款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借款存在套路貸等方式則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涉及到套路貸犯罪也是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
存在套路貸或違法索債要立即報警權
正常的民間借貸應當按時歸還,權利應以合法方式維護,但是若發現存在套路貸以及通過威脅、辱罵、跟蹤、暴通訊錄、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借款的一定要立即報警。
結語:近年來套路貸以及各種暴力催債等犯罪行為越來越多,國家已經加大打擊力度嚴懲此類犯罪,所以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正常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一定要按時歸還,否則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長安法律人
不請自來在債務人家強行吃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債也不能太任性。
面對欠錢的,確實很無奈。既然不給錢,那麼就一天到晚跟著債務人,也是許多債權人的自然選擇。可如今的社會環境下,討債也要合法。在債務人家強行吃住,其實是一種軟暴力,自然也會被法律禁止。
也許有的人認為不就是跟著債務人,又沒有動手,也沒有罵人。只可惜在我國刑法中,還有這麼個關於公民住宅的規定。未經他人允許,賴在別人家不走的,可能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還是建議債權人證據充分的話,直接起訴好了。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合法合理地追債,不要把自己有理的事情變得無理。另外,那些專門的追債者建議還是早點收手好了。
律師獨角獸
在現在大部分人來看,欠債的才是大爺,出借的得小心伺候著他們還錢。何至於此?原因還是多方面的。世風日下?人心不古?自有其說。
討債也要合法的
不過我們作為吃瓜群眾,在看待這些事情的時候依然要注意秉持兩個原則,即欠債不還是違約甚至違法,而討債也要用合法的方式進行。像題主所述的債權人為了討債在債務人家吃、住不走,債務人自知理虧忍了便罷,如若債務人忍不了報了警,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債權人的行為的確會涉嫌相關的犯罪。欠債和討債當分別看待。
債務人欠債,侵害的是債權人合法的債權,這屬於民事領域的內容,一般而言不是犯罪;而債權人為了討債賴在債務人家裡不走,侵害的則是債務人的住宅權利和對住宅管理、控制的自由,可能會涉嫌犯罪。前述兩種利益無法混同,必須分別處理。
債務人欠錢不給,債權人可以依法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而債權人賴在債務人家裡不走,債務人可以報警,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為了討債賴在債務人家不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該罪的行為方式就表現為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即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非法侵入),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合法進入但拒不退出)。
討債雖說是正當的,但只是行為人侵入債務人住宅的動機,而動機與構成犯罪無關。討債的動機更多表現在量刑時作為一個對行為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另外,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結語
總而言之,諸位不必悲嘆曰:欠錢的才有理,欠錢的才是大爺。遇到欠錢不還的老賴,要以正對不正,而不是賴對老賴。以後國家對於這些老賴的管制會越來越嚴,出發會越來越重,請拭目以待。
廌法驛站
【債法務】觀點:
為討債而在債務人家吃、住,如經住宅所有人、居住人明確告知,仍拒不離開的,涉嫌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住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討債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委託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主張自己權益的過程中,也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因討債而觸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有很多判例。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4刑終47號某公司在與朱某的經濟往來中,欠朱某數百萬元,2015年12月,四被告多次進入原告楊某住所索要債務,其中兩人滯留原告家中過夜。楊某與妻子多次要求對方離開並撥打110報警,但被告四人仍長期滯留拒不離開,嚴重影響楊某及其家人生活。法院認定四被告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債權人在維護自身合法債權的時候,也要注意所用的手段合法。萬萬不可採用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否則悔之晚矣。
債務人在遇到上門討債的時候,也應該先保護好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引起一切形式的正面衝突。遇到對方賴在家裡不走的時候,先要聲明自己的權力,要求對方離開,必要時可以報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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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務官方
為討債而在債務人家吃、住,甚至時刻跟隨不離身的,有可能涉嫌犯罪。
1.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為討債而進入債務人家裡,經要求而不退出時,極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2.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其種表現之一就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具體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3.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非法拘禁的行為一般可以通過有型的強制力的方法實現,但實踐中也有一些非法拘禁行為是通過**無形的強制手段**來實現的。不要認為只有強制性手段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不能阻礙侵害他人權利的事實,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認為是犯罪的,並不代表不會被判處刑罰。
4.如果除了吃住之外還有其他行為,也許還涉嫌其他犯罪。例如,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損失達2000元的,可能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因吃住與他人打架造成輕傷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5.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正解。當在老賴家裡吃住的時候,當與老賴發生肢體衝突的時候,也許吃虧的就是債權人咯。可能當事人覺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這裡律師負責任地說,這還真“不一定”哦),但是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會被別人所運用,“這是誰的錯呢?”。
建議遇到債務糾紛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律師有可能幫你討回欠款,有可能要回債務人因佔有該筆款項的利息,還有可能讓對方承擔律師費用,甚至還可能避免牢獄之災。
鑑於大家對以上的解讀有些看法,樊律師再補充一下。以上只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予以分析,並不代表一定是這樣的後果,最終認定還是要結合證據和事實;法律保護合法的權利,但並不代表是保護不守法的人;為什麼用“可能”二字?法律規定沒有經法院判決,不能認定任何人有罪(律師講話也是要負責任的),何況只是嘴巴一說“到債務人家吃住”而沒有任何證據呢。所以要債也要採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否則裸貸、跳樓等事件將不斷髮生。
2019年4月9日施行的關於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可見,無論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否則法律有情也無情。
謝謝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