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利剑高悬,除恶务尽。4月15日下午,田林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至四年零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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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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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出庭

庭审回顾

201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田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田林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村霸”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田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村霸”涉恶案件 4名被告人获刑

审理查明

田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经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合塘村那油屯集体开会讨论,同意黄某华以每亩130元的价格租用该屯“渭曼坡”的集体荒山2530.6亩,租期为30年,金额为32.8万余元。2010年4月8日,黄某华把“渭曼坡”2530.6亩荒山转租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雅长林场种植桉树,并约定荒山有纠纷由黄某华自行解决。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以韦某金、王某发为首的农村恶势力得知黄某华要赔偿“渭曼坡”其他群众的地上经济林后,就以自家在“渭曼坡”也有林地为由,采用阻碍施工,威胁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对黄某华实施敲诈勒索。

2010年4月,在雅长林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时,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借口他们在“渭曼坡”内有187亩杉木林地,逼迫黄某华给5万元现金,得款后两人平分。

2010年11月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以在承包地有经济林为由一起逼迫黄某华付给韦某金6.3万元、王某发3.85万元、黄某彪1.2万元。

2013年12月间,为了敲诈黄某华钱财,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密谋制作一份虚假的联营开发土地种植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逼迫黄某华赔偿30500元。当年12月22日黄某华付给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9300元。

2014年间,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韦某兵、黄某彪等人组织群众采用堵路不给拉走木头的方式,逼迫黄某华交了20000元现金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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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黄某彪、韦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韦某金作案4起,敲诈勒索数额16.35万元,其中既遂14.23万元,未遂2.12万元;被告人王某发作案4起,敲诈勒索数额12.9万元,其中既遂10.78万元,未遂2.12万元;被告人黄某彪作案2起,敲诈勒索既遂3.2万元;被告人韦某兵作案2起,敲诈勒索数额5.05万元,其中既遂2.93万元,未遂2.12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金、王某发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黄某彪、韦某兵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地处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高龙乡、那比乡交界的合塘村一带多次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致使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地的林业开发无法经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极大,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当从严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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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田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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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黄涵可 韦芸莺

审核:庹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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