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如何界定的?

【萬典律師】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如何界定的?

一、徵地拆遷主體:

拆遷方(徵收方):即市、縣級政府。徵地拆遷中,徵收主體,只能是政府,不能是開發商、村委會等其他組織或個人。

被拆遷方(被徵收方):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

二、哪些是國有土地,哪些是集體土地?

明確土地性質,則在徵地拆遷中,可恰當確定補償的參考標準和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中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如何界定的?

發生如下改變的原集體土地,也屬於國有土地:法律規定的城市郊區和農村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全部移民安置;農轉非或者撤銷建制的農村土地;鐵路和公路沿線已被徵收的土地;已被徵收的集體土地;鄉(鎮)村集體被國有企業或城市集體企業兼併後。

集體土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與經營。已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管理和經營。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經營。

對於集體土地的分配,村民具有參與權、知情權。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如何界定的?

三、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主要包括:

徵地告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徵詢村民意見→徵地文件上報審批→徵收土地公告→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徵求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辦理土地補償登記→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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