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未婚同居多年後一方死亡,沒有結婚證,無法享有對方財產繼承權

未婚同居多年後一方死亡,沒有結婚證,無法享有對方財產繼承權

相互之間不享有繼承權

劉某與邢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4年年底邢某去世,後劉某以其與邢某之間形成事實婚姻,其為邢某的配偶為由主張依法繼承邢某的遺產。邢某的繼承人不認可劉某的配偶身份,認為其沒有相應的繼承權。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邢某之間不構成事實婚姻,而屬於同居關係,故據此駁回了劉某要求依法繼承的訴求。

未婚同居多年後一方死亡,沒有結婚證,無法享有對方財產繼承權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本案被繼承人邢某與劉某同居後,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都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故劉某與邢某之間不成立事實婚姻關係,無法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邢某的法定繼承人資格。故劉某主張其與邢某之間是事實婚姻關係,要求繼承邢某遺產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擇以同居關係一起生活的當事人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並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有案件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財產問題進行審理。

在這裡建議在考慮婚姻締結時選擇通過婚姻登記的方式給自己的婚姻關係予以法律的保護,給自己的婚後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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