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領養老保險,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領養老保險,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領養老保險,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在我國,雖然一直沿用相關法規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

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一定能夠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就會導致一部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累計繳納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也符合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但其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即未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以上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均不能認定為勞務關係,而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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