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重要通知:古藺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古藺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 25 號

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特發佈古藺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10日為全縣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全縣所有林地及其附近100米範圍內為森林防火禁火區。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禁火區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煉山、燒雜草、燒燬積肥;

(六)攜帶火種及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物品進入林區。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防火相關規定,做好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在封閉區域和主要地段設立警示標誌,加強巡護力量,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落實專人值守,堅決做到防患於未然;發生火情後應當按照《瀘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古藺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規定,切實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其經營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責任;進入林區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並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五、森林防火禁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六、全縣廣大人民群眾要牢固樹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安全意識,嚴格落實防火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採取措施組織撲救。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違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全縣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0830-7233135。

此 令

縣長 陳廷俊

2019年1月1日

- END -

責編丨王明初審丨朱 茂 終審丨汪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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