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交通事故肇事者全责,而且肇事者入了全保。受害者在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应该由谁垫付呢?

北极星7810


这种情况,笔者回答了几次,但是每次都会引起激烈争论。

为什么呢?不同的当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医院说,医院不是慈善机构,要治病先交钱天经地义,不交钱停药。

伤者说,肇事者撞了我,应当他拿钱。

肇事者说,我买了保险,应当保险公司拿钱。

保险公司说,在事实查明之前,我们凭什么拿钱?法院判了再说。

如果是比较重的伤,等法院判了,至少要半年以上甚至一两年。著名的黄淑芬事件,黄淑芬不拿钱,保险公司不拿钱,伤者危在旦夕,所以伤者家属把房子都卖了。

从道理上讲,应当是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垫付款,但是现在法律缺乏这方面的可操作的规定。

理论上交强险可以垫付,但是垫付的条件非常苛刻,至少要满足这几个条件:车方有责任,医院的费用已经超过一万,资料(病历、用药详单、缴费单据,伤者身份证,医院证明等等)齐全。即便是这样,保险公司垫付最多一万,多了免谈。如果碰上重伤,这区区一万,在ICU连一天的费用都不够。

所以,现在多数肇事者奉行“三不一没有”,保险公司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但是对于比较严重的伤情,垫付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以下是几点建议。

车方肇事后,如果不是自己无责,应当垫付一些。

对于受害者,无人垫付也没办法,只能自己筹款,毕竟目前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肇事者垫付款,应当以医药费为限,单子一定拿在自己手里,或者让伤者写一个字据证明自己垫付了款项。

如果是伤情非常重有可能有生命危险,作为肇事方一定要足额垫付,不然将来追究刑事责任,伤者不谅解自己要坐牢。

例如黄淑芬一案,黄淑芬手段很多,也很强硬,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不但自己坐了牢,砸了饭碗,搞的母女二人甚至其他亲属都臭遍了全国,不可谓不是得不偿失。假如她积极赔偿受害人,何以闹到现在这个地步?显然“三不一没有”是把双刃剑,在伤了受害者的同时,肇事者也不会毫发无伤。

不管是谁垫付的,只要留有凭据,将来法院处理一定是能兑除的,所以不存在钱扔到黑影里去的问题,前提是自己要保留证据。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法律出台相关规定,治伤的费用谁来负责垫付,该垫付不垫付的应当怎么惩罚。不然的话,这种事情会一直争吵下去。


淮北日月升



根据题主所说的,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已定性,是肇事方的全部责任,受害者无责任。从道义上说,受害者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赔偿的。医疗费的垫付理应由肇事方或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垫付。

如受害者是轻微伤,只是些门诊费用,无需住院的情况下,肇事方可以先行垫付,拿相关材料去承保公司报销。

如受害者伤情较重,牵扯住院动手术的情况下,肇事方可以自己垫付,也可直接让交管部门帮您出具”交警垫付通知书”让医院帮出具“催缴通知书”,让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疗费1万元。因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人伤案件中,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医疗费限额是10000元,只能垫付10000元。如果超出了怎么办,如果伤者一直在重症监护室,如果伤者一直未苏醒,后续的费用怎么处理,我可以和你说,垫完交强险后,保险公司不会在商业险中帮你垫付。这也是国内保险行业“霸王条款”至今也是未能解决这样的情况,虽然保险公司针对人伤案件可以阶段性理赔,前提条件要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关键在于医疗发票必须开具出来,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医院收到钱才能开具发票,像这样,转了一圈又回到消费者身上,本质上没有解决问题,毫无意义,有钱的无所谓,没钱的怎么办,在国内去医院去不起啊。希望保险改革也考虑下在理赔方面的改革,让消费者真正感觉到保险是便民,而不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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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可以垫付,保险公司可以垫付,受害方更可以先垫付,毕竟自己的身体比金钱更重要,家人也不可能看着自己的亲人躺在手术台上,这边跟对方讨论谁垫付的问题


宣城律师


一、从理论上来说,肇事方、伤者方、保险公司都可以垫付医疗费,这种肇事方全责的情况,垫付的费用在保险理赔中会核销或扣减,所以,谁垫付都可以。

二、实务中操作时,前期垫付医疗费,绝大多数是由肇事方垫付的,先行垫付的费用,会在保险公司得到赔付,不必担心什么;肇事方要交待医院和伤者,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肇事方不管。

三、思考:事故车辆修车,修理厂可以代赔,事故人伤,医院可不可以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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