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捕訴合一來了

目前檢察機關面臨著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雙重壓力,在這種背景下,檢察機關所進行的改革以效率、效能、提高剛性為導向無可厚非

目前來看,地方試點的實踐證明捕訴合一利大於弊

法治週末記者 陳霄

9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邀請九位法學專家座談,討論《2018-2022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徵求意見稿)》,專家建議,在構建專業化辦案模式、實行捕訴合一改革中,要充分考慮如何加強監督制約,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同步提升。

9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以“捕訴合一”為主題的“刑辯十人”論壇上,數位專家和刑事律師均提到了此項改革是“大勢所趨”。

8月下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是應最高檢之邀到吉林調研的七位法學家之一,吉林的改革成效為長期以來倍受關注的捕訴合一改革提供了最有力的實證支持。

7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透露,要以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通過重組辦案機構,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合一。

幾天後,上海頒行《檢察機關捕訴合一辦案規程(試行)》,這是研討班提出刑事檢察改革總體思路後首個省級層面的地方性捕訴合一司改文件。

如今,捕訴合一就要來了。

地方實證:審前羈押率下降

“過去想都不敢想,現在居然辦成了。”北京律師郝春莉說起捕訴合一改革對刑事辯護的影響,提到了自己正在辦理的一起案情比較複雜的金融詐騙案,她的當事人順利地取保候審,這在過去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捕訴合一到底是讓我們愛,還是讓我們恨,其中有很深刻的辯證關係”,她在9月1日的論壇上感慨。

變化幾乎是有目共睹的。

一起本要30天辦結的盜竊案,從報捕到判決只用了13天;一起案情複雜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辦案時間從42天縮短到了33天;“以前辦理一起審查起訴案件平均需58天,現在只需不到29天,辦案效率提高了一倍”……

在中國北方的黑龍江大慶、南方的福建福清和中部的湖南長沙,基層檢察院發生的這些變化,源於正在推進的捕訴合一改革。

所謂捕訴合一,是檢察院系統的一項內設機構改革,將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等工作由同一辦案部門的同一承辦人辦理的新辦案模式。

“按以往的捕訴分離方式辦案,在批捕、起訴階段,需要4名檢察官分別進行審查、閱卷、提審等,而實行捕訴合一後,兩名承辦檢察官因在審查批捕階段對案情和證據就已基本熟悉,到審查起訴階段減少了重複閱卷,工作量少了。”福清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負責人餘傳兵解釋。

“效率提高了”,這是改革之後最顯著直觀的變化,所有人都承認這一點,陳衛東在論壇上很直白地說,(同)一件事情兩個人乾和一個人幹是不一樣的,訴訟效率自然是提高了。

“目前檢察機關面臨著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雙重壓力,在這種背景下,檢察機關所進行的改革以效率、效能、提高剛性為導向無可厚非。”陳衛東說。

改革最引人關注的成效,事實上在前兩個月的吉林調研和江蘇調研中才披露出來——在全省全面推開捕訴合一試點三年之後,吉林檢察機關審前羈押率連續三年下降,分別為54.79%、51.58%和48.39%;自2004年建院時就採用捕訴合一辦案模式的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的數據則顯示,審前羈押率從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逮捕率從2004年的95.9%降至2017年的60.5%。

兩次調研均是由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邀請數位法學專家前行,在吉林調研之後,陳衛東坦言,過去從理論上推論“捕訴合一”只會提升審前羈押率的現象並未出現,吉林改革“讓我們有了新的認識,是意外收穫”。

擔憂:分離還是合一

事實上,捕訴合一併非新鮮創舉,在1996年刑訴法修改之前的很長一段時期,檢察院系統一直實行的都是這一辦案模式,捕訴分離則是最近二十年的“主流”模式。

不過,捕訴分離模式這些年也一直受到一些地方檢察院探索的挑戰,例如,前文所述的吉林和江蘇,還有湖南、湖北、廣東等地的部分檢察院,都推行過捕訴合一模式。

不過,近兩年來,這一趨勢愈發明顯,據媒體報道,截至今年4月,全國已有200家檢察院推行捕訴合一,其中絕大部分是基層檢察院。

隨著地方探索的遍地開花,這項改革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從而引發了對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兩種模式孰優孰劣的對立爭議。

在司法實務界看來,捕訴合一的優勢是非常明顯的。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檢察官羅娜說,過去捕訴分離時感觸很深的一點是“有些證據為什麼之前不取證”,取證工作往往陷入“有機會的沒條件、有條件的沒機會”怪圈。捕訴合一後,誰捕誰訴,一人一案到底,既可避免悔不當初沒取證,更能讓承辦人對案件“吃得更準”,做到慎捕敢訴。

檢察官提前介入,在偵查階段就指導偵查人員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也在適應這一變化,延吉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案件審理委員會副主任李振波透露,辦案幹警普遍反映,現在辦理刑事案件比以前難很多,難就難在程序的規範性和證據的標準性更高了。

在9月1日的論壇上,包括許蘭亭在內的多位知名刑辯律師也都提到,捕訴合一之後,批捕的標準肯定會高於以往,好處之一就是降低審前羈押率。

按照現行法的規定,批捕的審查標準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審查起訴的標準與裁判標準相同,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者高於前者。

“捕訴合一了,審查批捕的人也要考慮能不能訴出去,顯然就會按照訴出去的證據標準來決定是否批捕,我想這也是吉林審前羈押率下降的一個主要原因。”北京律師毛洪濤說。

出席論壇的兩位檢察官都坦言,實踐中這項改革利大於弊。

不過,法律界也一直存在對這一改革的擔憂,尤以法學界為甚。6月中旬在中國人民大學的一場學術研討會上,形成了支持捕訴合一和支持捕訴分離兩大陣營,後一種觀點主要認為,批捕權和公訴權是性質不同的兩種權力,分開行使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作法,他們也擔心,同一個人行使兩道程序權力會弱化制衡,同一個人作出批捕決定後很難再作出不起訴決定。

未來預測:司法實踐影響

正如法律界很大部分人預期的那樣,吉林和江蘇的實踐證明,捕訴合一之後,審前羈押率下降,雖然也有人認為這是近年來司改推進之後多種因素疊加的結果,但絕大部分人承認,這是捕訴合一改革的直接效應。

對於其中原因的分析,當然包括批捕的證據標準向審查起訴標準的趨同而升高,不過,參加實地調研的陳衛東提到了一個重要因素,即司改推進後實行的司法責任制,即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司法責任制會把過去批捕和起訴的雙重責任置於一個捕訴合一的檢察官身上,在選擇捕或不捕時,如果案件有疑問,考慮到起訴責任的影響,其選擇的一定是不捕。”

包括楊礦生在內的多位刑辯律師認為,捕訴合一之後,未來重大刑事案件不批捕的可能性仍很小,但一般刑事案件不批捕的比例將會大大增加。

包括知名刑辯律師錢列陽在內的多位律師認為,捕訴合一併不一定直接導致起訴案件的大規模減少,不批捕和取保的含量已經跟以前不一樣,不一定再是不訴或者是無罪,一般批捕之後,提起公訴的概率會很高,對於辯護人而言,批捕成了一個最關鍵的環節。

至於改革後的辯護一方的辯護空間變化,則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部分律師認為,未來在這一階段的辯護空間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一部分律師認為是把辯護空間進一步擴展了,甚至可以通過檢察官提前引導偵查而改善律師與偵查機關的溝通。

當然,所有的律師都承認,捕訴合一實際上將辯護的重心前移了,審判前的程序成了另一個“主戰場”。

多方建議:訴訟化設置

與兩個月前學界仍在為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爭論不休不同,在9月1日的論壇上,與會者均提到了這項改革的“大勢所趨”,正如陳衛東所說,在最高檢已經決意要推行這一項制度的前提下,我們應該思考如何更好地完善這項制度。

在捕訴合一模式裡設置訴訟化的程序,是目前法律界比較集中的呼聲。

“捕訴合一的建立,不能以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能以損害程序的公正為代價來進行。”陳衛東不止一次在最高檢座談中提議。

訴訟化的設置,目前提得最多的是多方參與的聽證會,許多人都提到了聽證程序的普遍化,甚至設想著“把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聽證會,變成是一種類似於庭前針對指控的另外一場庭審”。

事實上,上個月上海出臺的捕訴合一辦案規程中,就有相關的程序設置,其中規定對擬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同時召集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訴訟代理人以及社會公眾代表,聽取其意見,作為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參考。對於存在社會危險性爭議的審查逮捕案件,也可以進行聽證審查。

“(聽證審查)這就是訴訟化的相關制度,我們可以看到地方在探索,儘管看起來顯得小心翼翼。”北京律師趙運恆說。

陳衛東透露,前兩年他就率隊與最高檢合作,在兩市三省(即上海市和重慶市,湖北、四川和安徽省)進行了逮捕聽證制度的試點,並且制定了50多個條文的規範性文件,目前最高檢已下發全國各地的試點檢察院,“逮捕訴訟化的問題不成問題了”。

多位律師也建議,由於辯護重心前移,律師的閱卷權也應當前移,同時保證控辯雙方對案卷的平等知情權,這樣才能對訴前和審前的控辯失衡,予以補救。

至於法律界廣泛擔心的審查起訴可能趨於形式化的問題,陳衛東認為,可以通過不同的路徑,督促最高檢制定相關的審查起訴規範化的文件,用制度來規範,使檢察官不因前一階段的批捕形成固有的認識,而淡化審查起訴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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