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古代為什麼“同姓不婚”?

詩妹丶小小攝影師


其實同姓不通婚,那是因為同姓之人,五服之內不能成婚,過了五服之後,就可以了,當然了同姓之人,不一定同宗,比如七張八王十二李,這些姓氏有很多的分支,同姓之人並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也可以結婚,事實證明同姓之人結婚生子不少,生的孩子也沒有出現殘疾之類的事情。

在一個,姑表親,姨表親;也是血緣關係,但是,有的時候姑表親不可以通婚,反而姨表親可以,不過在於少數,人說姑死姨死不是親,血緣關係隨著五代,便漸漸的淡化了,也能通婚了,類似的也有。

同姓之人不能通婚是值得同宗同血緣關係之人外,脫了五服之後,血緣關係也就淡了,是可以通婚的,這是我一家之談,不過類似同宗同姓通婚的,相信大家也都見過,所以我就不多說了


平凡的我平靜的心


古代的“同姓不婚”,就如同今天《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童婚一樣,都是一種優生優育的政策。


同姓不婚:古代的優生優育

同姓不婚這個舊俗,在今天的一些地區仍然存在。

例如,2017年韓國明星宋仲基和宋慧喬結婚時,就因為韓國“同姓不婚”的傳統,而遭受非議。


“同姓不婚”的習俗,開始於西周。

很顯然,是由於同姓親屬的通婚對子孫健康帶來了危害,所以才有人提出“同姓不婚”。例如:

  • 在《左傳》中,就有記載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 在《國語》中,也曾有提到,“同姓不婚,懼不殖也”。

這些記載,應該都是人們因家族內部通婚的悲慘代價所總結出的經驗教訓。

親屬之間的通婚,是逐漸受到限制的。

最初只是同姓不婚,但表親之間的通婚都是允許的。特別是在古代的高門世家,都習慣彼此世代結親,以此保持家族血統的高貴。


但隨著時代發展,古人也意識到表親之間不宜通婚。

例如,明清時期的法律就明確規定:

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雖無尊卑之分,尚有緦麻之服。杖八十,並離異。

當然,表親結婚現象在民間極為普遍,所以這種法律只是一紙空文。

以上就是親屬通婚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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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古代人的同姓不婚的說法,早在西周就已經有了!

那個時候之所以會有這樣子的情況,一方面是當時的優生優育已經受到了重視,他們覺得同姓男女成婚的話,是對子女身心健康非常不利的。

另一方面是政治層面的關係,那個時候他們認為跟異姓成婚,可以達到聯姻的利益最大化,不管是權勢的鞏固,還是宗親的倫常,那都是極為有利的。

除此之外,很多人認為這是在防止“近親結婚”。因為古代宗族觀念較強,交通不便,圈子也比較小,結婚基本都是本地。而一個地方同姓的人大都是親戚,如此便是“近親結婚”。

關於“近親結婚”的危害咱就不講了,反正影響後代。


這一點當然是有的。早在春秋時期,人們才對於近親結婚就有了一定科學的認知,那個時候他們會就是從遺傳學的角度來考慮了。這個時期的優生優育觀念跟西周時期相比,觀念上是更進一步的,他們認為同姓成婚會造成後代不育。這個時期的同姓不婚,因為意識到危害性,所以有所禁止。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或者“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但古人對於近親結婚的危害性認知不全面,僅僅限於“同姓”,很多時候甚至於推崇“異姓”近親結婚,特別是一些大家族。他們為了自身利益,保證血統,很少會嫁外人。

比如說清朝,那基本上都是八大家族的人和愛新覺羅家族嫁來嫁去!

再比如漢惠帝娶了張嫣,他們是不同姓沒有錯,可是,這個張嫣是漢惠帝的外甥女,也就是說,他們的婚姻是屬於近親成婚。還有陸游的第一任妻子是唐婉,他們也是不同姓,但是他們的關係是表兄妹。

當然在現代社會,大家對於“近親結婚”有了更加科學的認知,這種情況已經很少出現了!

除了以上的說法,古代人的同姓不婚還涉及到一個倫理道德問題,因為前面提到了古代宗族圈子小,當地同姓之人大都是親戚,輩分不一。如果同姓結婚很容易就亂了輩分,造成尊卑失常,這在當時是違背道德,違背倫理的。

《唐律疏議》中規定:同宗共姓者不可通婚,否則兩人都判刑兩年;如果是同宗五服以內通婚,則以奸罪論,輕則判刑三年,重則處以絞刑。

當然,在如今自由婚姻的觀念之下,人們逐漸地忘卻古代人的那種傳統說教,這樣子的變化,本身就是對中國人婚姻生活的一種尊重。

當相關的習俗逐漸地消失於民間婚俗之後,也就意味著同姓不婚,已經可以說是成為了過去式


白話歷史君


古人同姓不婚。現代人姓氏與古代人的姓氏不一樣不要理解錯了。周人姓和氏是分開的。古人是知道自己的祖先是誰,我們現在人是不知道自己祖先的來源。過去人因為常常遷徙或者戰爭等原因,大多數男性人都會獨自到某地,而沒有帶上家眷,只能和當地子女通婚。第一代人都是同父母或者同父異母就是同氏同姓。第二代人就不能娶當地子女了,只能娶本族人子女了。比如福建人古時候大多數是中原漢族人遷徙來的,大多數人沒有帶上女眷,單身男性基本上都是娶當地女子,本地男性基本上都趕走了。所以現在福建男性與北方男性單倍體Y染色體基因高度同源,線粒體DNA同源差異較大。周王朝推翻商朝分封同族人到當地。大多數也是沒有帶女眷,他們清楚姓和氏。所以就定下了,氏同姓不同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婚姻不可通規矩。夏朝殷商人沒有這樣的規定。周朝人他們是規定第一代人的,可以和異族通婚,而第二以後就要和同宗族人通婚了。周朝貴族大多都是這樣規定走的,所以就可以唯一存在了八百年。西周王朝的天子與異族通婚了七代所以西周會滅亡了。到了東周天子更加弱小了沒有人理睬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僑聞之,內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是以惡之”。秦漢以前姓氏是分開的,秦漢以後姓氏合併。這裡的同姓異姓都是異族,異族人是不能通婚的,只能第一代通婚,不能連續通婚。古人他們說明了剛開始是很美的,後幾代就生病了。多幾代君子看到的都是生惡性疾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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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指的是相同的姓氏是不可以結婚的,它是我國古代傳統的一種婚俗禁忌。

在西周時期以前,其實夏、商時期還有同姓成婚的存在,是到了周代才出現的“同姓不婚”,《魏書·高祖紀》中有明確的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妻。”

其實人們早早就認識到了同姓結婚會給後代帶來什麼樣的影響,並且在處於倫理和生理上各方面的考慮,確立了“同姓不婚”的制度。從周代開始,制度上已經開始了嚴格禁止同姓結婚。



據史料記載,不僅僅是周代,在往後的諸朝歷代裡,都對“同姓不婚”有著嚴格的規定。他們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凡有人違反了規定,都要採取強制措施,其中不乏包含著體罰、判刑,解除婚姻等條例,《後魏律考》唐律就有明確的規定:“諸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明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杖六十,離異。”



為什麼要禁止同姓結婚呢?

一、不利於基因遺傳

據《左傳》中記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意思就是說男女同姓結婚,會生出不健康的孩子,從而子孫後代得不到繁盛。

記得我國有一句俗語:“五百年前是一家”(出自哪裡不詳)。是說同一個姓氏在他們看來可能很久之前是一家,是同一個家族,換句話來說就是同一個祖先,同一個祖先的話那就是流著同樣的血脈。在古代姓是血緣關係的一種標誌,如果同姓結婚的話那就是近親,那就是對祖先的不尊重。近親繁殖會對後代造成極大的不健康影響,例如:畸形,痴呆,遺傳病等,還有夭折死亡率極高,所以才有“同姓不婚”的制度。



二、崇尚倫理道德

《白虎通·嫁娶》裡記載:“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也。”這裡表達的意思就有點重,是說同一個姓氏結婚會被人視為亂倫,禽獸不如。人們長期的社會實踐形成了倫理道德觀念,認為同姓結婚有礙風化,為世人所不認同,被世人唾罵。



三、政治所需

古代很多貴族都會有聯姻什麼的,特別是皇室。異姓聯姻不但可以壯大家族勢力還能換來和平相處。電視上就有很多因為戰事不得不以聯姻來換取雙方和平更處。



其實不只是古代,現在也還有很多地方遵守著“同姓不婚”的習俗。


小史感


同姓不婚是一筆經濟賬,和一夫一妻制的道理是一樣的。

遺傳因素在種族繁衍的問題上根本站不住腳。親兄弟結婚生的孩子一半畸形,但只要生的孩子足夠多,種族是可以繁衍下去的。至於發現畸形怎麼辦?古人還能怎麼辦,掐死,淹死,扔了,都行。今天大家覺得不道德的原因是,我們道德水平提高了,但在古代,這都不叫事。

但是,同姓不婚的意義在於,隨著人類財富的增加,我們需要與其他種族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係,這時候,如果女人嫁給了自己家的人,對整個家族是沒好處的。

但是,如果女性嫁給了其他家族的人,雙方就形成了”姻親“關係,整個家族的實力都會因此擴大很多。

所以人們會想方設法的把自己家族的姑娘嫁到外面去,到時候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生活美滋滋。

一夫一妻制的原理也是這樣,有資源的人老婆如果太多,窮人沒老婆,意味著人們彼此之間合作的機會就變少了。舉個例子,一個賣尿不溼的,當然希望每個人都有老婆,有孩子,他的尿不溼才賣得出去。

當然,任何道德都是社會發展後的產物,那些堅持同姓婚姻的人,隨著時間的推移都沒有了。

剩下的都是同姓不婚的了。


酒騎風


“同姓不婚”主要是在周代。可以這樣理解,周代可能存在母系社會,而“同姓”是指母系一族。所謂“婚姻”,依據《說文解字》:“婦家為婚,婿家為姻”,也就是說,“婚”與“姻”是不同的,“婚”指女方父母,“姻”指男方父母。那麼“同姓不婚”就可以理解成為女方家族親族之間不能結婚,但並不禁止父親一方的家族。另外,我們都知道先秦時期“姓”與“氏”是有區別的,那麼“姓”與“氏”和婚姻相聯繫,可以簡單理解為,“姓”以“別婚姻”而“氏”則“明貴賤”。

至於為什麼“同姓不婚”,有兩個原因:

其一,優生學的觀念,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晉語》說“同姓不婚,惡不殖也。”都說明先人意識到同姓之間結婚不利於人口的繁衍;

其二,出於政治聯姻的立場,如《禮記・郊特牲》所言“娶於異姓,可以附遠厚別也。”如在周代,姬、姜兩姓不斷聯姻,從周武王到周幽王,有七個王的后妃為姜姓女子,武王、康王、穆王、懿王、厲王、宣王、幽王之妃分別是邑姜、王姜、王俎姜、王伯姜、中姜、齊姜、申姜。


楚邾


遠古的婚姻,大約曾經有過無所謂夫妻的階段,《白虎通義·三皇篇》中說,古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那可能是一個男女合歡毫無限制的時代,兒女隨母,但父親是誰卻不知道。當然,這種不限制男女性愛的時代去今已遠,不過,我們從雲南和四川的少數民族摩梭人的走婚習俗,還是能領略一二,但也很難說摩梭人的走婚就是“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遠古遺俗。

婚姻制度的產生,是人類進步的標誌之一。而對於禁止近親結婚,即“同姓不婚”的規定,也隨著婚姻制度的成熟,隨著婚姻禁忌的增多、制度的完善而漸漸產生了。確實,這種規定始於婚姻中的血統區別,禁止的,也大都是在有血緣親近的人之間,通俗的說,就是對在母親一方或父親一方有血緣關係的人,概不許結婚。如若有人違反了這個制度或禁令,古人稱之為“鳥獸行”,或者說“禽獸行”,而今天稱為“亂倫”,是被社會道德所批評和婚姻制度禁止的,於情於法,都是不允許的。

關於“同姓不婚”的原因,看到很多人說是為了防止遺傳疾病的產生,以保證後代的健康,以這種禁令,作一種醫學上的有效預防。我國大約從西周時代開始,就確定了這一婚姻的禁令,《魏書·高祖紀》說:“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

還有很多古籍中對此均有過說明和記載,《國語·晉語四》載:“同姓不婚,惡不殖也”,解釋同姓不婚的原因,是為了避免婚後不育;《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與上述類似,即同姓結婚,生育的後代就不能繁衍。

《左傳·昭公元年》子產說:“內宮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君子以惡之”,意思是國君的姬妾不能有同姓的,不然子孫不能昌盛。美貌集中到一個人那兒,就會產生疾病,君子所以厭惡這一點。從子產的話可以看出,古人對“同姓不婚”的規定,已經延伸並嚴格到不能多娶同姓的女子,娶多個同姓女子,子孫是不會昌盛的,是會影響後代的。總而言之,古人普遍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素質。

所以,同姓結婚,成為法律的嚴禁,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嚴懲。唐朝就規定,同姓結婚,流配兩年,同姓又同宗的人結婚,則以奸罪論處。


帝國的臉譜


如今,我國的《婚姻法》明文規定了並不推崇近親結婚的行為,主要是因為近親結婚,父母雙方基因中的缺陷部分會更容易影響後代,致使後代畸形、殘障等後果。雖說近親通婚在今天被我們視作異樣,但早在中國古代,就有了這種“同姓不婚”的講究。那人們早在古代就發現了同姓結婚會導致後代缺陷嗎?還是說古代的同姓不婚有著別的原因?

早在我國還處於原始時期的母系社會時,就有了這種“同一氏族內的近親不許結婚”的講究。母系社會的氏族後代基本都是“同母異父”,雖說不允許同一氏族內部的近親互相通婚,但當時的社會大力提倡不同氏族之間聯姻。

野史上對近親通婚有所傳言,就是曾經近親通婚的現象在社會上屢見不鮮,但是近親通婚所誕下來的孩童總是會出現畸形等等異樣體徵。當時的人們無從解釋這種異狀,只好總結規律、把孩童的畸形與鬼神之說聯繫起來。於是古時候的人們逐漸認為,同姓結婚是“禽獸之行”,作為人類,是不應該同姓之間相互結婚的。

在古代,“姓”是可以代表明顯的血緣關係,人們獲得姓,是通過血緣關係獲得的,即子承父姓,父親姓什麼,兒子就姓什麼。而後來分封制度的發展,導致單純的姓已經不夠人們使用了,所以以地區為劃分標準的“氏”就應運而生。除卻地域關係外,人們獲得“氏”還可以從官位、從職業上面獲得。

早在周朝時期,人類社會就已經出現了這種“同姓不婚”的規定和要求,當時由於禮樂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在人們的觀念中,已經根深蒂固地埋下了“同姓結婚是鳥獸之行”的觀念,即只有野獸會同一宗族內相互通婚,而人類是不會的。

後來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國家與國家之間大力推行聯姻制度,你國的女兒嫁來我國,我國的公主再嫁給別的國家去。在春秋戰國時期,由於大力地推崇異姓之間的聯姻,所以同姓之間結婚更加受到蔑視。不過,大量異姓異氏的男女通婚,所帶來的就是後來姓與氏的合併,到了秦漢時期,人們又開始了不辨姓氏的生活,那時候的同姓婚與不婚也都不受到重視了,隨意就好。畢竟姓氏混合帶來的後果就是:就算是同姓,也不能表明我們有著同樣的宗族。

直到唐代,社會漸趨穩定,地方的氏族宗族都得到了穩定的發展。這個時候,同姓不婚的制度才又被寫入法律,《唐律》中就明確地提到了,如果同姓、表兄妹、同宗的親戚不允許結婚,否則判刑。這時的同姓不婚才講究了更多的人情與倫理意味,被後世所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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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由來已久的一種婚姻制度,在大部分時候是有律法明文規定的,它是外婚制的一種體現,不過到了現在變成另一種範圍相對較小的禁止近親結婚制度。禁止近親結婚的原因,大部分人都知道,即最大程度的保證後代的健康,減少遺傳病等的發病率,這是醫學範疇的一種有效預防。

但在古代歷史上,同姓不婚的原因和遺傳基因並沒有關係,它更多的是考慮的政治因素,即氏族的發展,而隨著這種制度的不斷髮展,這逐漸就成為一種禮儀,一種在律法上做了相關規定的禮儀,是倫理層次上的,要求強制執行。

周朝之前是沒有同姓不婚一說的,當時的婚姻制度是多種多樣的,但到了周朝,就開始實行同姓不婚制度。先秦時期的姓氏和現在的姓氏相差很大,當時的姓和氏是嚴格區分開來的,先有的姓,用以別婚姻;後有的氏,用以別貴賤。男子稱氏,女子稱姓,同姓不婚。

在最開始,是隻有姓的,一般一個氏族或者一個部落就是一個姓,主要存在於母系氏族時期,實行外婚制,即氏族內部不允許通婚,而實行氏族聯姻制。到了後來隨著氏族的擴張和發展,人口越來越多,單純的一個姓已經很難滿足需要,於是出現了氏,氏的命名是多種多樣的,居住地可以成為氏,官職可以成為氏,地名可以成為氏,職業也可以成為氏等等。比如周朝王族的姓是姬,後面周天子將自己的叔叔、兄弟們分封到不同的地方,則有了不同的氏。

那時候貴族男子的名字是稱氏的,比如秦始皇,他是嬴姓趙氏名政,因此叫趙政。但是女子則稱姓,比如齊國是姜姓呂氏,齊國走出來的宗室女的稱呼中都有一個姜字:齊姜、宣姜、文姜、莊姜等等。那時候是嚴格按照同姓不婚的制度來婚配的,因此諸侯國貴族之間基本都是聯姻,比如齊(姜)魯(姬)聯姻、秦(嬴)晉(姬)聯姻、秦(嬴)楚(羋)聯姻等等。

這個時期實行同姓不婚的主要原因就是發展和壯大氏族,只有氏族與氏族聯姻才能獲得更好發展,如果只是在氏族內部通婚的話,是不可能獲得長遠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對同姓結婚有這樣的評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或者“同姓不婚,惡不殖也。”也就是說對後代不好。但是很顯然,當時的人們是不太可能知道遺傳基因在其中的作用的,即便會出現大量的夭折兒或者遺傳病兒,但是他們也不會想到近親結婚上,因為古代本身生育率就是很低的,成活率也很低,因此無法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而且同姓不婚的要求實際上只是對父系這一支的要求,對母系卻沒有要求,因此表兄妹成親歷來都是親上加親的一件事。

所以同姓不婚的原因最可能的就是氏族要向前發展,部落要向前發展,要擴大圈子,要走出去,這樣才有更多的可能。當然隨著歷史的向前推進,禮儀逐漸完善,倫理制度開始形成,同姓不婚更有了道德上的支持以及律法上的規範。

不過到了秦漢時期,或者說從戰國時期開始,姓和氏開始逐漸合二為一,即姓就是氏,氏成為姓氏,這樣一來,實際上同姓不婚受到了一個很大的衝擊,因為姓氏制度有了一個很大的發展。過去的姓代表的是一種血緣關係,但是氏因為在當時很多都是賞賜來的,或者取自官名、地名、職業等等,這一混合,過去屬於同姓不婚的情況突然可以通婚了,比如姬姓是一個大姓,姓氏分離的時候,姬姓下面有很多氏,同姓同氏和同姓異氏都不可以通婚,但是姓氏合二為一之後,原先的同姓異氏就變成了異姓,這個時候實際上同宗可能不同姓。

所以在秦漢時期,因為這種姓氏的轉變,索性對同姓不婚的要求也不那麼高了,甚至同姓之間也是可以結婚的,畢竟同姓也未必代表祖上有血緣關係,因此只能說同姓同宗之間不能通婚。但隨著歷史的進一步推進,一個姓開始穩定下來,血緣關係就形成了。到了唐朝時期,同姓不婚再次被要求形成定律,倘若出現同姓結婚的情況,就會被判刑。

《唐律疏議》中規定:同宗共姓者不可通婚,否則兩人都判刑兩年;如果是同宗五服以內通婚,則以奸罪論,輕則判刑三年,重則處以絞刑。這個時期的同姓不婚實際上就是道德倫理上的一種禮儀,一旦破壞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朝之後的唐朝對同姓不婚制度也有各自的律法規定,到了近代,人們逐漸認識到了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影響,為了降低遺傳病的發病率,保證後代的健康,將同姓不婚制度改為禁止近親結婚制度, 它同時也否定了古代的表兄妹之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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