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婚前男方全款買房,女方裝修,房本上姓名是男方的,如果離婚,房產會怎樣分配?有什麼法律依據?

彬彬70204670


這個問題裡面涉及兩個法律概念,一個是物權,一個是債權,這是很多不是法律專業的人士經常弄不清楚的一個問題。



關於物權。

根據題目描述該房產是男方婚前購買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那麼通過這條信息,我們就可以得知,該房產顯然應當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這就意味著該房產的所有權只歸男方一人所有,女方是沒有所有權的,也就是說女方對房屋是沒有任何份額的。而所有權是屬於物權的範疇。

關於債權。

同時題目當中還涉及一個信息就是,女方在購房之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同時題目有一個言外之意就是,雖然房產沒有登記女方的名字,但是女方畢竟也花錢進行了裝修,那麼是否在分割房屋的時候也應當享有一定的份額呢?

我們說雖然裝修也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但是這部分資產只能作為債權而存在,而不能說花錢進行了裝修,就代表房屋有女方的份額,女方就可以對房屋主張分割。因為主張分割必須要建立在女方擁有房屋份額的基礎之上。既然女方對於房屋不享有任何份額,所以就不能主張對房屋進行分割。份額是屬於物權,債權和物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性質。



那麼,對於女方出資裝修的這部分資產,在離婚的時候應如何主張呢?

我們說既然這部分投資屬於債權的性質,那麼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補償這部分出資。如果女方用於裝修的出資,來源於女方的婚前財產,那麼這部分出資價值可以作為女方的個人財產性質進行認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全部返還這部分投資。但是如果女方裝修的出資來源於婚後,那麼裝修的這部分價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返還一部分的價值。

因為裝修在法律上是屬於對房屋的添附,畢竟所有的裝修材料都已經跟房屋形成渾然一體,不能拆除的部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權人繼續享用,那麼現在男方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享用了裝修,自然需要女方的裝修進行補償。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是認定為:該房產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對房產分割,但是女方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用自己的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可以就裝修部分的價值進行分割或者要求男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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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全款買房,並且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的,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的財產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所問全款購買的房屋是在婚前,所以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離婚,女方也無權要求分割該套房屋。


二、女方裝修的問題

如果是女方單方進行的裝修,那麼裝修部分屬於女方對該套房屋的添附,添附部分的價值屬於女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因此,雙方離婚的話,應該由男方對女方在該套房屋添附部分的價值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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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並且房本上只寫了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毫無疑問該房屋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只屬於男方一個人。

女方出資對該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添附,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雖然添附產生了一個價值更高的新物,但並不意味著原物所有權人都當然享有新物的所有權,一般來說不動產與動產添附形成的新物,所有權歸屬於原不動產的所有人,但應當對原動產所有人進行適當補償。

女方出資購買的裝修材料屬於動產,裝修完成以後便添附於男方的房屋(不動產),裝修後的房屋所有權仍然完全屬於男方。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鑑於雙方的共同生活關係,男方也沒有必要向女方補償裝修費用。

當男女雙方婚姻破裂之時便需要分割財產,男方雖然不用將房產分割一半份額給女方,但是需要補償女方的裝修費用。至於要補償多少裝修費用則需分情況討論:如果女方在婚前裝修,則花費的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男方需要全額補償女方的裝修費用;如果女方在婚後裝修,很有可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裝修的,那麼男方僅需補償女方裝修費用的一半。

當然,女方用自己婚前財產進行裝修的可能性更高,一旦離婚男方理所應當地需要全額補償女方的裝修費用。


冰焰


按照給定條件,《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既然是婚前男方全款買的房,房子的所有權自然是男方的,屬於婚前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鑑於女方對房子也有投入,在離婚時是可以通過以下兩種基本方式獲得一定補償的。

第一方式,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婚姻法》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麼,只要雙方能夠心平氣和,認同婚前雙方對於該房子的投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無論是分割協議裡明確房子歸男方,男方補償裝修款給女方,還是男方大筆一揮,說房子我都不要,全部歸女方,法律都予以保護。當然,此種方式如果可行,那是最簡便、最省事的。

第二種方式,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這樣的話,對於女方而言,就比較費事。房子肯定是屬於男方的,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也就是說,經過這些年的房價增長,可能翻了倍的房價裡,也沒有女方的份。而且,女方要想主張之前裝修款是自己出的,也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裝修合同、轉賬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裝修款項是來源於自己的證據。這麼多年過去,且不說證據收集起來困難重重,當年兩個人關係如膠似漆,怎麼會想到要保存證據呢?

所以,綜合以上考慮,建議女方以協商一致分割財產為主。萬不得已,訴至法院,雖然耗時、耗精力,但相信女方也不可能拿不出任何一點證據來,法院不可能不考慮既成事實,不為女方考慮合理的補償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敬請關注頭條號“大理十度半”。歡迎相互交流探討。 歡迎在評論中發表自己的不同觀點。


大理十度半


題目中限定的很清楚,婚前男方全款買房,那麼這房子妥妥的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女方不要求加名字,那麼離婚時,這房子就是男方的,不需要分割。

但是女方出了裝修款。這樣離婚時,男方佔有房子,男方應該給女方適當的補償,總不能佔女方便宜吧?

至於補償的具體金額,一般都是雙方協商的。如果鬧去法院,那女方就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裝修花費。有的時候,法院也會委託評估公司對裝修狀況進行個評估。然後根據殘值確定補償金額。

所以啊,姑娘們,房子加名很重要!


律師獨角獸


如果離婚,這套房子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但基於裝修系法律上的添附行為,女方有權要求男方給予補償。此時,女方出錢裝修時的合同、材料清單、收款收據、發票乃是關鍵性證據,對女方的主張至關重要!


稅務律師菅峰


我表嫂就是這樣的情況。可以明確告訴你,女方基本淨身出戶。為啥,因為你不可能把幾年,甚至十幾年購買瓷磚,乳膠漆,電線,等裝修材料的單據發票等保存完好無損(畢竟誰結婚也不是衝著離婚去的)。

你也不能證明買的每顆螺絲,每個裝修材料都用於這個家。再說電器都是消耗品,用了五年八年肯定都得換。那也不是女方單獨買的了。

裝修,電器都是消耗品。但房子成倍的增值。不可同日而語。

後來我表哥婚後出軌,提出離婚。表嫂只能淨身出戶。因表嫂沒有固定住所,沒有收入(孩子三歲前幼兒園不收,兩邊父母沒空幫帶,她只能辭職自己帶)。差點連孩子的撫養權都爭取不到。

中國的法律就是這樣。


雨深不知處


我看了一下幾個網友的回答,特別是律師的回答,沒有真正把問題的實質性回答出來,都是虛的很,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這裡需要特別說明一點,所謂的婚前必須是登記結婚的時間。那麼這套房子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這是沒有可爭議的。再來說女方所謂的婚前裝修費用,幾個回答問題的網友都是主觀的按照題主給的條件去解答,這是不正確的。婚前裝修費用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女方出的錢,不能僅憑女方一句話就確定是女方出的錢,這需要足夠的證據,就算你有發票,也得證明確系你家出的錢,最好留存男方談話錄音,或者你可以把結婚時的費用列個單子,直接寫明房子是男方出的錢,裝修是女方家出的錢,讓男方執筆,這樣既不傷和氣,也能在法律上保存證據鏈。否則,萬一離婚時,你說的裝修費用是你出的,在證據上很難認定,男方可以不承認。即使承認,以後離婚時,也不會按照裝修的原數額退給你。房產更沒有你的事,所以說,你說的房產如何分配,房產歸男方,就不存在分配的問題。


夢繞丹陽湖


就是人家婚前的,,,頂多賠給你裝修的錢


晨晨103372766


產權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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