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女方装修,房本上姓名是男方的,如果离婚,房产会怎样分配?有什么法律依据?

彬彬70204670


这个问题里面涉及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这是很多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经常弄不清楚的一个问题。



关于物权。

根据题目描述该房产是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通过这条信息,我们就可以得知,该房产显然应当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就意味着该房产的所有权只归男方一人所有,女方是没有所有权的,也就是说女方对房屋是没有任何份额的。而所有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

关于债权。

同时题目当中还涉及一个信息就是,女方在购房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时题目有一个言外之意就是,虽然房产没有登记女方的名字,但是女方毕竟也花钱进行了装修,那么是否在分割房屋的时候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呢?

我们说虽然装修也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但是这部分资产只能作为债权而存在,而不能说花钱进行了装修,就代表房屋有女方的份额,女方就可以对房屋主张分割。因为主张分割必须要建立在女方拥有房屋份额的基础之上。既然女方对于房屋不享有任何份额,所以就不能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份额是属于物权,债权和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



那么,对于女方出资装修的这部分资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如何主张呢?

我们说既然这部分投资属于债权的性质,那么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补偿这部分出资。如果女方用于装修的出资,来源于女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这部分出资价值可以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性质进行认定。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全部返还这部分投资。但是如果女方装修的出资来源于婚后,那么装修的这部分价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返还一部分的价值。

因为装修在法律上是属于对房屋的添附,毕竟所有的装修材料都已经跟房屋形成浑然一体,不能拆除的部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用,那么现在男方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用了装修,自然需要女方的装修进行补偿。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是认定为:该房产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对房产分割,但是女方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用自己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以就装修部分的价值进行分割或者要求男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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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的财产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题主所问全款购买的房屋是在婚前,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女方也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二、女方装修的问题

如果是女方单方进行的装修,那么装修部分属于女方对该套房屋的添附,添附部分的价值属于女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因此,双方离婚的话,应该由男方对女方在该套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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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并且房本上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毫无疑问该房屋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只属于男方一个人。

女方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添附,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虽然添附产生了一个价值更高的新物,但并不意味着原物所有权人都当然享有新物的所有权,一般来说不动产与动产添附形成的新物,所有权归属于原不动产的所有人,但应当对原动产所有人进行适当补偿。

女方出资购买的装修材料属于动产,装修完成以后便添附于男方的房屋(不动产),装修后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完全属于男方。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关系,男方也没有必要向女方补偿装修费用。

当男女双方婚姻破裂之时便需要分割财产,男方虽然不用将房产分割一半份额给女方,但是需要补偿女方的装修费用。至于要补偿多少装修费用则需分情况讨论:如果女方在婚前装修,则花费的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需要全额补偿女方的装修费用;如果女方在婚后装修,很有可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装修的,那么男方仅需补偿女方装修费用的一半。

当然,女方用自己婚前财产进行装修的可能性更高,一旦离婚男方理所应当地需要全额补偿女方的装修费用。


冰焰


按照给定条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既然是婚前男方全款买的房,房子的所有权自然是男方的,属于婚前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鉴于女方对房子也有投入,在离婚时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基本方式获得一定补偿的。

第一方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只要双方能够心平气和,认同婚前双方对于该房子的投入,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无论是分割协议里明确房子归男方,男方补偿装修款给女方,还是男方大笔一挥,说房子我都不要,全部归女方,法律都予以保护。当然,此种方式如果可行,那是最简便、最省事的。

第二种方式,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这样的话,对于女方而言,就比较费事。房子肯定是属于男方的,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也就是说,经过这些年的房价增长,可能翻了倍的房价里,也没有女方的份。而且,女方要想主张之前装修款是自己出的,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装修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装修款项是来源于自己的证据。这么多年过去,且不说证据收集起来困难重重,当年两个人关系如胶似漆,怎么会想到要保存证据呢?

所以,综合以上考虑,建议女方以协商一致分割财产为主。万不得已,诉至法院,虽然耗时、耗精力,但相信女方也不可能拿不出任何一点证据来,法院不可能不考虑既成事实,不为女方考虑合理的补偿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敬请关注头条号“大理十度半”。欢迎相互交流探讨。 欢迎在评论中发表自己的不同观点。


大理十度半


题目中限定的很清楚,婚前男方全款买房,那么这房子妥妥的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女方不要求加名字,那么离婚时,这房子就是男方的,不需要分割。

但是女方出了装修款。这样离婚时,男方占有房子,男方应该给女方适当的补偿,总不能占女方便宜吧?

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一般都是双方协商的。如果闹去法院,那女方就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装修花费。有的时候,法院也会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状况进行个评估。然后根据残值确定补偿金额。

所以啊,姑娘们,房子加名很重要!


律师独角兽


如果离婚,这套房子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但基于装修系法律上的添附行为,女方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此时,女方出钱装修时的合同、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发票乃是关键性证据,对女方的主张至关重要!


税务律师菅峰


我表嫂就是这样的情况。可以明确告诉你,女方基本净身出户。为啥,因为你不可能把几年,甚至十几年购买瓷砖,乳胶漆,电线,等装修材料的单据发票等保存完好无损(毕竟谁结婚也不是冲着离婚去的)。

你也不能证明买的每颗螺丝,每个装修材料都用于这个家。再说电器都是消耗品,用了五年八年肯定都得换。那也不是女方单独买的了。

装修,电器都是消耗品。但房子成倍的增值。不可同日而语。

后来我表哥婚后出轨,提出离婚。表嫂只能净身出户。因表嫂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收入(孩子三岁前幼儿园不收,两边父母没空帮带,她只能辞职自己带)。差点连孩子的抚养权都争取不到。

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


雨深不知处


我看了一下几个网友的回答,特别是律师的回答,没有真正把问题的实质性回答出来,都是虚的很,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所谓的婚前必须是登记结婚的时间。那么这套房子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是没有可争议的。再来说女方所谓的婚前装修费用,几个回答问题的网友都是主观的按照题主给的条件去解答,这是不正确的。婚前装修费用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女方出的钱,不能仅凭女方一句话就确定是女方出的钱,这需要足够的证据,就算你有发票,也得证明确系你家出的钱,最好留存男方谈话录音,或者你可以把结婚时的费用列个单子,直接写明房子是男方出的钱,装修是女方家出的钱,让男方执笔,这样既不伤和气,也能在法律上保存证据链。否则,万一离婚时,你说的装修费用是你出的,在证据上很难认定,男方可以不承认。即使承认,以后离婚时,也不会按照装修的原数额退给你。房产更没有你的事,所以说,你说的房产如何分配,房产归男方,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梦绕丹阳湖


就是人家婚前的,,,顶多赔给你装修的钱


晨晨103372766


产权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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