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 離職後如何開具證明?如果公司不給開咋辦?

聽說從單位辭職後要開具離職證明,於是就找了相關資料看了下。

什麼是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為什麼開具離職證明呢?《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證明找單位哪個部門 開具吶?離職員工可以向單位人力資源部或人事部門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人事部門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離職證明起什麼作用? 用途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工作;4、可以憑此轉移自己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注意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覆印是無效的。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如果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的,如果因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2、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我們在公司或單位因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或者辭職等原因離職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在找工作或者辦理失業登記時,因沒有證明會給自己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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