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近熱傳的“酒後躺車內休息也算酒駕”
飲酒(醉駕)駕車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要符合3個條件:
◎一是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數值標準,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小於80毫克的為飲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的為醉酒。
◎二是駕駛機動車。
◎三是上道路行駛。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車輛啟動之後發生了物理位移,所以如果僅僅是“酒後躺車內休息”,不能算酒駕行為。
針對“搭乘酒駕車也要負責任”,
這種說法也是不準確的!
所謂“酒駕車”的同車人承擔責任,一般是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駕駛人喝了酒,還將車輛交由其駕駛,以及教唆、指使、強迫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可能涉嫌構成危險駕駛共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希望廣大駕駛人入心入腦,也希望朋友們在飲酒聚餐後,相互監督相互提醒,對酒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閱讀更多 句容司法行政在線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