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菲律賓稅收制度詳解

稅收體系和制度

海外發展|菲律賓稅收制度詳解

菲律賓的稅收體制涵蓋國稅以及地方稅。其中,國稅是指由中央政府通過國內稅務機關施行並徵收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比例稅、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基於憲法的授權性規定而施行並徵收的稅種,例如對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所得的課稅。對於特定的稅種,地方政府部門無權課徵,例如所得稅(除了對銀行和其他金融部門課徵的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銷售、貨物交換、服務或其他類似交易中產生的比例稅或增值稅等。

主要稅賦和稅率

企業所得稅

菲律賓對於企業的納稅人區分為兩種不同類型:國內企業和外國企業。其中,國內企業應對其來源於境內和境外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而外國企業,無論其是否在菲律賓境內從事交易或經營活動,僅就其來源於菲律賓境內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除非另有規定,在菲律賓境內從事貿易或經營活動的外國公司,就其在上一納稅年度來源於菲律賓境內的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5%計算應納稅額。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該稅率調整為30%。

個人所得稅

菲律賓把負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分為四種類型,並就其納稅範圍做出相應規定:

- 居住在菲律賓的菲律賓公民:就其來源於菲律賓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納稅;

- 非居民的菲律賓公民:僅就其來源於菲律賓境內的所得納稅;

- 菲律賓的個人公民作為海外勞工在境外工作並取得所得:僅就其來源於菲律賓境內的所得納稅;

- 外國個人,無論是否是菲律賓的居民,僅就其來源於菲律賓境內的所得納稅。

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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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包括,在貿易或營業過程中,銷售、易物、租賃商品或財產、提供服務的人,以及進口商品的人。對於銷售、易物或交換的財產或商品,應當在商品或財產的總售價或總價值基礎上,按照12%的增值稅率,由賣方或轉讓方繳納增值稅。進口商品的增值稅計算,是根據海關認定的關稅加上消費稅(如果有)和其他的費用,乘以12%的稅率,進口商應在貨物通關之前繳納這些稅款。對於服務的銷售或交易,包括財產租賃或使用,按照總收入的12%繳納增值稅。有增值稅發票或正式收據證明的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比例稅

比例稅的徵收對象之一,是在交易和經營過程中銷售或租賃貨物、財產或提供服務免徵增值稅的主體。這些主體的年度總銷售額或收入不超過1,919,500 比索,且未進行增值稅登記。對於此類主體所徵收的比例稅,相當於其季度總銷售或取得的3%。但是合作社可以免繳3%的比例稅。

消費稅

消費稅適用於在菲律賓生產或出產的用於本國消費、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商品以及進口的物件,是在增值稅、關稅以外另行徵收的稅種。消費稅的徵收形式分為兩類:從量徵收和從價徵收,前者是指根據商品的重量、體積或任何其他物理計量單位來徵收消費稅,後者是指根據商品的售價或其他特定的價格來徵收。進口物品適用與本地生產物品相同的消費稅稅率和計稅基礎。製造商、進口商、所有者、產品佔有者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稅商品或物件包括酒類、菸草、石油產品、汽車和非必需品(例如珠寶、香水、用於娛樂或運動的船隻)、礦產品(例如煤炭、焦炭等)。針對每一種不同的商品和物件,消費稅的稅率也各不相同。

單據印花稅

單據印花稅的適用對象包括單據、文書、貸款協議,以及證明接受、分配、銷售、轉移某一責任、權利或資產的文件。無論這些單據的製作、簽署、發行、接受或轉讓的地點何在,當權利或義務是從菲律賓產生,或者財產位於菲律賓,並且該行為在菲律賓發生,則就會在菲律賓產生繳納單據印花稅的義務。徵收對象為上述文件或文書的製作者、簽字人、接收者或轉移者。如果應稅文件的其中一方享有免稅待遇,則由不享受免稅待遇的另一方直接承擔納稅義務。

關稅

進口商品需繳納關稅,特別附加關稅包括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稅和反歧視稅,用於保護本國產業免受不公平競爭或不適當的競爭。關稅的納稅時間為商品從海關或保稅倉庫放行或取回時。進口商品的價格基於交易價格確定並進行一定的調整。菲律賓關稅法規定了商品具體的分類及稅率(通常在0%~3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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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菲律賓報稅的相關手續有哪些?

報稅時間

企業所得稅

季度所得稅申報表應填寫所得稅徵收和支付的上一季度或前幾個季度的總收益以及累積的可扣除項,並於每一納稅年度(無論是日曆年或會計年度)的前三個季度結束後的60 天內提交。

最終調整後申報表涉及國內企業和居民外國企業上一日曆年或會計年度的總應納稅所得額,應於4 月15 日之前,或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四個月後的第15 天之前提交。

個人所得稅

個人納稅人應在每年的4 月15 日或之前提交上一納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

增值稅

所有應繳付增值稅的主體應在每個指定納稅季度結束後的25 天內就其當期的總銷售或總收入金額提交季度納稅申報表。

比例稅

負有繳納比例稅的主體應在每一納稅季度結束後的25 天內提交季度申報表。

消費稅

除非另經特別准許,在本國產品離開生產地之前,製造商或生產者應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付消費稅。

單據印花稅

除非財政部長頒佈的法規及條例另有規定,否則單據印花稅的申報表應在應稅票據製作、簽署、開立、接受或轉讓的月份結束後的5 天內提交。

關稅

一般商品在進入海關時需在海關辦公室辦理報稅手續並繳納關稅。

報稅渠道

可通過地區辦公室授權代理銀行(Authorized Agent Bank,AAB)或收人徵集官(Revenue Collection Officer)等報稅。

報稅手續

外國投資者在菲律賓註冊企業後、開始經營活動前,應到國內稅務局(BIR)取得稅收證明號(TIN)。具體程序為:攜帶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企業登記證明(或在菲律賓經商證明)和市長許可證(或申請市長許可證的文件),前往對其營業所在地有管轄權的BIR地區稅務辦公室(RDO),填寫1903號BIR表格,到RDO指定銀行繳納500比索的年檢費用,向RDO支付15比索的辦證費和15比索的印花稅,RDO將簽發稅務登記證明(2303號表格)。相關詳情可以查詢菲律賓國內稅務局網站: www.bir.gov.ph。

報稅資料

申報所得稅時,企業或合夥者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①不需交納預提稅的,提交收人證明,並填寫BIR表2304(如果滿足減免條件);

②稅收減免的,填報BIR表2307(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③稅收減免備忘錄(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④國外稅收減免(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⑤如果稅收返還有調整,返還前期返還稅收;

⑥賬戶信息表格(Account Information Form, AIF)和獨立的註冊會計師(CPA)和/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⑦上一年稅收應返還數額(如果滿足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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