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牛”“车”相撞 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赔偿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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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耕牛闯入高速公路,车主避让不及,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死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不满,遂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

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诉讼程序,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高速投资集团)对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李某花、彭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计人民币666136.7元。

法院同时认为,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未实现高速公路全封闭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导致牛在夜间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确认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赔偿金额承担70%的责任。刘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夜间行车突遇牲畜,紧急情况下可能存在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且从江西高速投资集团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女士的确在整个行驶区间内有超过限定时速的情形,故确认李某花、彭某自行承担30%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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