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为什么说1787年宪法是选出来的君主制,杰裴逊也说是君主制的新版本,而且说他具有妥协性,是什么意思?

陈坐光


首先先纠正一下,1787年宪法本身是没法选举的,因此应该是说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总统制是选出来的君主制吧?

说1787年宪法是选出来的君主制或者君主制的新版本,应该是认为宪法赋予了美国总统过大的权力。那么,1787年宪法究竟赋予了美国总统什么样的权力呢?

油画:费城制宪会议


1787年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于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因此,简单来说,1787年宪法赋予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是五个方面,即元首权、行政权、参与立法权、外交权和军事权。个人觉得杰斐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认为美国总统具有的权力过大,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同时又是对外主权的代表,还是军队的最高统帅,而且还能参与立法。如果我们对比专制君主的权力,大概专制君主相对于美国总统,也就是拥有的是立法权,而非参与立法权吧。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说,美国总统可谓是选举产生的最强有力的职位了。所以,才会有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总统制是选出来的君主制,而杰斐逊直接就说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总统制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另外,这个问题的后半截,“说他具有妥协性”,感觉有点说的不清楚。个人理解是问杰斐逊为什么既说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总统制是君主制的新版本,又说这一总统制有妥协性。接下来,我将尝试从这一角度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的后半截。

虽然1787年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使得总统成为“选举出来的君主”,但是美国总统并不像专制君主那样具有无限的权力,全然没有制约。事实上,美国实行的是实行了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仅分别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而且它们之间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宪法没有规定一个最高权力机关、美国的制衡原则更强调的是:每一个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都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简单来说,三权分立与制衡就像这一“三权相互制衡示意图”所体现的。

三权相互制衡示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虽然权力很大,但也不能为所欲为,要受到立法机构(国会两院)和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说,1787年宪法确立的总统制还是对包括总统权力在内的三权进行了制约,使得包括总统在内的三权都打了折扣。从这个角度来说,说总统制具有“妥协性”是没错的。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那么,为什么是杰斐逊说出来这句话呢?这我们就要具体分析一下杰斐逊的政治倾向了。如果大家有机会到华盛顿美国国家档案馆看到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本就会发现,出席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其实不包括杰斐逊,他当时出任美国驻法国大使。而宪法制定后,在通过过程中,杰斐逊是重要的“反联邦派”人物。我们只要看一下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就不难发现,杰斐逊认为人民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这一自然权利观念出发,杰斐逊反对政府的权力过大,认为政府的权力过大可能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威胁。这应该是为什么是杰斐逊会评价说1787年宪法确立的总统制君主制的新版本,因为在杰斐逊看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权力过大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