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為什麼說1787年憲法是選出來的君主制,傑裴遜也說是君主制的新版本,而且說他具有妥協性,是什麼意思?

陳坐光


首先先糾正一下,1787年憲法本身是沒法選舉的,因此應該是說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總統制是選出來的君主制吧?

說1787年憲法是選出來的君主制或者君主制的新版本,應該是認為憲法賦予了美國總統過大的權力。那麼,1787年憲法究竟賦予了美國總統什麼樣的權力呢?

油畫:費城制憲會議


1787年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的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 ,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 ;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因此,簡單來說,1787年憲法賦予美國總統的權力主要是五個方面,即元首權、行政權、參與立法權、外交權和軍事權。個人覺得傑斐遜說這句話的意思是認為美國總統具有的權力過大,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同時又是對外主權的代表,還是軍隊的最高統帥,而且還能參與立法。如果我們對比專制君主的權力,大概專制君主相對於美國總統,也就是擁有的是立法權,而非參與立法權吧。從這個角度來說,可以說,美國總統可謂是選舉產生的最強有力的職位了。所以,才會有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總統制是選出來的君主制,而傑斐遜直接就說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總統制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另外,這個問題的後半截,“說他具有妥協性”,感覺有點說的不清楚。個人理解是問傑斐遜為什麼既說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總統制是君主制的新版本,又說這一總統制有妥協性。接下來,我將嘗試從這一角度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的後半截。

雖然1787年憲法賦予了總統極大的權力,使得總統成為“選舉出來的君主”,但是美國總統並不像專制君主那樣具有無限的權力,全然沒有制約。事實上,美國實行的是實行了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美利堅合眾國(聯邦)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不僅分別屬於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以及聯邦下級法院,而且它們之間的憲法地位是平行的,憲法沒有規定一個最高權力機關、美國的制衡原則更強調的是:每一個機關在行使權力時,都需要其他機關的協助;每一個機關都擁有防止、抵禦其他機關侵犯其權力的法律手段。通過這些安排,實現了不同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簡單來說,三權分立與制衡就像這一“三權相互制衡示意圖”所體現的。

三權相互制衡示意圖


在這種情況下,總統雖然權力很大,但也不能為所欲為,要受到立法機構(國會兩院)和司法機構(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的制約,從這個角度來說,1787年憲法確立的總統制還是對包括總統權力在內的三權進行了制約,使得包括總統在內的三權都打了折扣。從這個角度來說,說總統制具有“妥協性”是沒錯的。

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


那麼,為什麼是傑斐遜說出來這句話呢?這我們就要具體分析一下傑斐遜的政治傾向了。如果大家有機會到華盛頓美國國家檔案館看到1787年美國憲法的原本就會發現,出席制憲會議的55名代表其實不包括傑斐遜,他當時出任美國駐法國大使。而憲法制定後,在通過過程中,傑斐遜是重要的“反聯邦派”人物。我們只要看一下傑斐遜所起草的《獨立宣言》就不難發現,傑斐遜認為人民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從這一自然權利觀念出發,傑斐遜反對政府的權力過大,認為政府的權力過大可能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威脅。這應該是為什麼是傑斐遜會評價說1787年憲法確立的總統制君主制的新版本,因為在傑斐遜看來,總統為代表的行政部門權力過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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