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者之間,一直以來勞動者都處於較為弱勢的一方,有時候用人單位的一句話,你勞動者就必須捲鋪蓋走人,而你勞動者總不能一句話就能讓公司倒閉吧,“天涼王破”也只存在於小說和影視裡了。但有5類員工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開除的,否則可能面臨賠錢的局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之間的人。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或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產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上述五種情況,如勞動合同期屆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如果你是這5類人中的一種,而用人單位違法開除你的,你可以要求繼續旅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如果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下標準支付賠償金。
賠償的詳細又是怎樣?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遇到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時候用人單位膽敢如此囂張的原因,就是有人在一忍再忍。維護自己的權益是重中之重,我們國家畢竟是一個法治社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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