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正義的小夥伴們,
都會對這種不孝的舉動嗤之以鼻,
甚至要對其口伐筆誅!
但是下面這則新聞裡的女兒,
她拒絕贍養病重的母親,
卻受到了網友們的認同,
甚至有部分網友認為
這是病重的母親“自食其果”。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近期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2017年1月,年近古稀的王奶奶被診斷出癌症,術後療效並不理想。面對動輒幾萬元的治療費,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簡直是杯水車薪。患病期間都由兒子阿明照顧,親生女兒卻對生病的母親不聞不問。四個月後,王奶奶一氣之下將女兒訴至法院。
看到這,
想必大家對女兒的做法十分氣憤,
你這對生病的母親不聞不問,
還有沒有點良心了?
但是女兒卻表示自己很委屈,
這是為啥?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王奶奶在自己老伴離世以後,將股票、房產等財產都給了兒子,卻沒有分給女兒什麼財產,女兒表示:媽媽把財產全給了兒子,現在要讓女兒出來承擔一樣的贍養義務,這太不公平了!如果要贍養也可以,贍養費用從自己應分得的房產租金里扣除,這樣才合理。
這樣看來,好像沒毛病啊!浩浩蕩蕩的網友都選擇了站在女兒這一邊。
有網友表示:王奶奶因為重男輕女種下的“惡果”,現在是時候“償還”了!
有網友認為女兒的要求非常合理。
那麼對此,
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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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要求贍養費合法,
兒子應承擔更多贍養義務。
天河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王奶奶提交的醫療費用單據、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王奶奶確實年老體弱且患有重病,雖然她有股份分紅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嚴重,所需的相關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用等也較高。
作為王奶奶親生女兒,於情於理於法,都應適當每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用給予王奶奶,考慮到王奶奶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女兒應該按期支付王奶奶的贍養費,從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計算,駁回王奶奶的其他訴訟請求。
想必大家看完判決後,
都會感到一絲不解甚至困惑:
明明女兒沒分到母親的財產,
卻要反過來贍養母親,
這好像不合理呀!
再說了,民間不是還流傳著
“生不贍養,死不繼承”的說法嗎?
既然父母“無情”,
那就別怪自己子女“不孝”了啊!
但實際上,子女不得以父母財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而且“生不贍養,死不繼承”的做法,也違背了法律規定。
首先,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對於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也有著明文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同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指出了“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單從法律角度來看,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也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即便父母沒有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即便父母沒有公平、合理的分配財產,這些都不能成為拒絕贍養父母的理由。
並且,父母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子女贍養是法定的義務,這兩者的“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非完全對應關係。就好比“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但子女也有處分自己獨立財產的權利”一樣,這兩者的“權利”與“義務”也是不完全對應的,總不能因為“父母盡到了撫養子女的義務”,其就能“干涉子女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了吧?
至於“生不贍養,死不繼承”,那就更好理解了。因為“繼承”是自己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但“贍養”是自己的義務,義務必須履行。不能因為放棄自己權利,就不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也專門發佈過相關的典型案例,指出“子女不得以父母財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從情感角度出發,大家確實很容易贊同與理解“父母的不公導致了子女的不孝”這一說法,這也是為什麼大部分網友都在批評王奶奶、支持其女兒的原因。
對此,
親愛的小夥伴們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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