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你在網上買的手機能七日無理由退款嗎?


你是否注意到銷售手機的網店的宣傳頁面都會有“激活的手機適用受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格式條款

你在網上買的手機能七日無理由退款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又對這一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辦法》規定,消費者可以自簽收的次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無理由退貨通知。

通常情況下只要商品完好並且在簽收七日內,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貨。

你在網上買的手機能七日無理由退款嗎?


但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還規定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辦法》第六條,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這條還好理解,比如你在某寶定做了一件西裝,你收到西裝試穿後覺得不能襯托出你的氣質就要求商家無理由退貨,這個時候法律規定是不能無理由退的,商家也不會同意退貨的,畢竟這件西裝只有你穿著合身。

問題在於《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比如你網購一臺新手機,你在下單的時候網店的宣傳界面提示了“激活後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你也看到了、默認了,在你收到手機、拆開包裝、激活後,再以“七日無理由退貨”這個規定要求商家退貨,商家通常會告訴你你已經激活該手機不能七日無理由退貨。這個地方需要注意,《辦法》規定的是“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如果你在購買時沒有確認,並且商家沒有告訴你激活後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你是可以要求退貨的。


在張某訴上海寶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http://weibo.ws/DaAlVG)的再審中湖南省高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商家無理由退貨。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本案中,上海寶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雖然在涉案手機的網頁購物端對該款已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退貨的情況進行了標註,但付款結算亦屬於商品銷售的必經流程,且該流程更為重要,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行使,該公司未在此關鍵流程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一對一”確認,未提醒消費者注意“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的格式條款,屬於在履行對消費者的告知義務中存在瑕疵,故這一限制性條款不能適用於此次銷售。簡單地說就是湖南省高院認為商家應當在你付款的時候請你確認,你已經知道該手機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只有這樣才算是盡到了法律規定的提醒和告知的義務。

看到這裡你應該就明白了,網購新手機激活後可以七日無理由退貨。但是目前由於各地法院對於格式條款的認識程度不同,很多商家都在打擦邊球,類似的事情往往是消費者敗訴,費錢又耗時。

你在網上買的手機能七日無理由退款嗎?


經過我有限的調查,尚未發現哪一家網店會在付款時請你確認激活的手機不再受理七天無理由申請。還是請大家在網購手機之前再三考慮,謹慎下單。


以後遇到類似事情不妨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許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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