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老人夜裡誤認車庫為樓梯摔傷,家屬認為物業沒有設立警示牌索要賠償,你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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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人摔傷表示同情,但是將責任完全歸結於物業沒有設立警示牌,可能也不太妥當。老人家屬的目的無疑是索要賠償,但賠償應該依據責任而定。

福建71歲的老李到杭州看女兒,第三天晚上自己遛彎回來,本來要去女兒住的三幢,她想抄近路卻因不熟而走到了二幢車庫,一腳踏空摔倒了車庫下面,導致腰椎兩處骨折。醫院催繳治療費,女兒稱交了2萬元,再拿不出錢了。她認為物業未設置警示牌,有責任,要求物業賠償。物業表示需要走保險,但在保險程序方面出現一些麻煩,雙方仍然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客觀的講,老李之所以會出意外,首先是由於他對女兒所住小區的環境不熟悉,這是他自身的原因。而這裡面的主要責任在他的女兒身上,明知父親不熟悉小區環境,卻不陪著老人去遛彎,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這是導致老李出意外的主要原因。即便不陪同老人遛彎,也應該事前給老人大概介紹一下小區的環境,以免其迷路。而這兩件事,他女兒都沒有做到位。因此,老李和他的女兒應該承擔這次意外的主要責任。

至於物業設置警示牌的問題,按理說,應該在車庫入口處有警示牌之類的提示。但大晚上的,即便有也不一定能看得清楚。因此,對於老李此次的意外,有沒有警示牌可能並不是重點。假如物業事先設置了警示牌,可能老李 女兒又會找出其他要求賠償的理由,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個世界上並沒有百分之百完美的事情。如果誠心去挑毛病,雞蛋裡總能挑出骨頭來。

所以,在這件事情中,老李的女兒沒有看到自身的責任,而是將責任推卸到了物業身上。她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可能與繳納不起剩下的治療費不無關係。但這樣的做法明顯不妥,即便物業有責任,也只是一小部分,不可能承擔其父親的所有治療費用。父女兩自身的責任還需他們自己承擔。

如今,這樣的人和事並不少見,肆意將責任強加於他人身上,並且要求賠償,是現在一部分人最擅長做的事情,甚至已經成為一種不良風氣。這種不好的風氣應該得到遏制,不能任其發展蔓延,否則不利於社會的正向發展。

大家覺得物業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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