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業主沒交物業費,物業就不讓業主進小區,這種做法合理合法嗎?

小帳先生


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物業沒有權利限制業主進入自己購買居住的房屋。首先要說物業是服務行業,是向廣大的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如果雙方存在分歧,或者存在對於物業收費有看法,或者對物業公司提供小區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協商對物業公司提出批評整改的條件,或者拒絕交物業費也是業主權利的範圍。物業根本沒有權利限制業主回自己的家裡居住,因為物業沒有行政拘留權或者限制他人的自由權利。物業只有規勸權,或者通過法律訴訟的權利來向業主討要物業費。不能粗暴的干涉業主回家居住自己房屋的權利,已經大大的超出物業的執法範圍,也跟物業提供向廣大業主的優質服務背道而馳,首先,物業公司要做的是聽取廣大業主對於小區管理的意見,已整改意見。對於小區廣大業主提出不滿意的地方,要進行整改,不然小區業主有權利拒絕繳交物業費。如果物業通過不擇手段限制業主回自己家裡居住,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為業主與物業存在的是僱傭關係。如果雙方產生了物業繳費糾紛,就必須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來催業主繳交物業費。不能通過,沒有法律認可的手續來限制業主回家居住,物業公司必須清楚的認識到。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鐵木真165163663


小區是業主的小區,業主拒絕繳費是物業太惡劣!既然已經引起業主公憤,這樣的物業就不要再臉皮厚了,請撤出小區!以下諸條哪個不合法、不合理?等你來反駁!!!

1、所有露天停車位,都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2、凡辦不了正規產權證的地下車位,都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3、地下車庫,由於不計容積率,不交土地出讓金。屬於所有地面面積的附屬空間,所以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4、根據人防相關法規,地下人防車庫建設成本必須攤入項目總成本,隨著項目的賣出,全體業主是投資人,人防車庫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5、小區各類廣告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6、各類場地租賃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7、開發商安排的物業公司必須在交房完成後立刻撤離小區;

8、物業公司受業主邀請後才能入駐小區;

9、物業公司入駐前必須向每一戶業主書面承諾服務類型和收費標準;

10、物業服務費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商定,以服務項目定價格,不得高於同類型小區平均價格;

11、業主聘用物業公司合同一年一簽,業主不同意續簽合同,物業公司立刻帶員工走人!


文字老窖


你住在小區裡為什麼不交物業費?知不知道你不交物業費就是在消費其它交費的業主?小區清掃、綠化養護,垃圾清理,水電設備維修都需錢,你憑什麼不交費享受服務?

很明顯的一個例子,只要物業把欠費業主告上法庭,業主百分百敗訴,你不會認為所有的法官都不公正吧?

社會上有種人嚷嚷著不要物業,業主自治。請問電梯壞了維修你肯出錢嗎?消防設備更新你肯出錢嗎?如果有多人不肯出錢,哪個業主有那麼大的號召力,能讓他們出錢?小區裡停滿了外來車輛你來趕嗎?這和不遵守交規的人罵交警只會罰款是一個道理。流氓還吵著不要警察呢。

你既然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不交物業費物業不讓你進,你就走司法程序告物業,看你能不能勝訴,千萬別耍橫打保安。你勝了就是為全國人民做了個榜樣。


童顏a似水


物業憑什麼不讓進,老子買的房,你只是老子顧來看大門打掃衛生的,你表現不好,老子憑什麼給你發工資,你趕快滾蛋。現在的物業就和大爺一樣,牛逼的狠。老子不想用你,還得看你臉色,現在的物業本末倒置。


崔立奇666


本人曾經餵過幾條狗,每天按時給他們吃,喝,做清潔,每條狗都對你搖尾乞憐,百依百順,幾年之後,人狗之間發生了些小茅盾,狗咬了本人一口,打針吃藥花了二千多,回來後,停了狗的糧,餓了幾天後,幾條狗全離家走了,再也沒回來,哎,狗也懂人心吶。


寒江雪130296973


無正當理由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應利用法律來解決,物業有什麼權力不讓業主進自已的家呢?物業首先剝奪了業主的人權與黑惡勢力沒什麼兩樣。


明才15


應該取締物業,誰家的孩子誰家抱,自來水歸供水單位管理,燃氣歸供氣單位管理,下水道歸市政管理,綠化歸園林局管理,垃圾歸環衛局管理,各管各的,要物業何用。同時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組織一定數量的專職專業維修人員對業主的住宅問題進行統一維修管理。


gxd88


不交物業費不讓業主進家當然不合法,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這麼做 這是以大欺小的作風 完全是黑社會性質!堅決取締!


用戶4098622611


物業就是社會最大的毒瘤,取消物業是全國人民的意願,取消物業,街道統一收費 統一收費 統一服務標準化 透明化


㿷䍲爔嘸


現在不少小區都安裝了門禁系統,本是出於對住戶安全的考慮,但有的小區卻將門禁卡與物業費捆綁在一起,沒交物業費就不讓住戶進小區,以此來催繳物業費。

利用門禁系統限制住戶進出的方法來催繳物業費,這種做法到底合法不合法?

首先,《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門禁系統屬於附屬設施,應當由業主共有,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公司無權進行剝奪。

其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不繳納物業服務費屬於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債權,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來來保護其合法權益。

因此,物業因業主未繳納物業費而拒讓業主進小區的方式不合法。

在面對物業公司存在侵害業主權益等其他不能讓業主滿意的情況下,最佳方式應該是業主選擇去相應部門投訴或者到法院起訴維權,而不是遲付或拒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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