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網紅鯉魚該負法律責任嗎?會有罪嗎?

沉默是金25630


追究刑事責任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現目前重慶市關於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來看,盜竊金額只有達到2000元,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莽子值2000元麼?

從網絡的圖片看,莽子雖然很紅,但可能只是一隻非常大的普通鯉魚,如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5 條規定:“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那麼價值可能只有幾百元。雖然第 5 條第九款規定:“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 ,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 ,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這一條完全可以作為對莽子被盜案中被盜金額的認定依據。但是鑑定機構也很難有依據去評估一隻大的鯉魚能比其他鯉魚價值高在哪裡,實際是把審判的難題推給鑑定機構“以鑑帶審”。

那莽子被盜的數額是否包括盜竊所造成的損失?

畢竟莽子被盜會給公園帶來很大的損失,原來可以給公園帶來很多的遊客。但是根據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5 條第十三款明確規定:“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可見, 因盜竊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只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並不是確定盜竊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依據 。但是本案中,李某等人盜竊莽子的行為極大可能不滿足立案追訴標準。

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只有物品的所有人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莽子的所有人是重慶大渡口公園,一方面重慶大渡口公園作為法人是社會組織,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樣具有思維活動和心理狀態,不會有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根據該解釋只有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毀損才能提起精神賠償之訴。所以不太可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蘇州宣律師


5月1日,重慶大渡口,據警方通報,偷捕公園明星鯉魚的4人投案被行拘,明星錦鯉“莽子”已無法再回到公園池塘了。“莽子”身長超過1米,重約四十來斤,被市民被餵養了十幾年,很通人性,於4月23日被4人合夥拉網捕走。


前兩天都早自媒體視頻上看見這條網紅鯉魚,看著真的很通人性。現在被偷了,而且已經死了,讓人真的很氣憤,感覺太惋惜了。這四個偷魚的人說自己沒有預謀,我還真的不信,很明顯就是因為這條魚是“網紅”才去偷,那麼多池塘的魚你都不偷,這麼通靈性的鯉魚你就下手,有點讓我質疑他們有沒有人性。最後給他們行政拘留,雖然這個懲罰符合標準,但還是替鯉魚感到惋惜。


這已經不是一條普通的鯉魚,身長已經超一米,被市民養了十幾年,你想想這裡面有多少情感的勾連?你說你們把它偷走幹嘛?現在這條鯉魚也沒了,有網友說按照這條魚的價值以及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估計這四個人可能得蹲上幾年了。對於這種說法我不是很瞭解,但對於這種人,該罰的肯定跑不了,只是,對於養了這條魚十幾年的市民來說,他們的生活當中,一定少了不少情感的寄託。這已經不僅僅是一條魚的問題了,缺德啊!


你們四人不僅是謀害了一條魚,還毀滅掉了許許多多餵魚人的牽掛和快樂,別人十幾年的羈絆就這樣被這四個人所毀於一旦。說是一時興起,都帶著漁網,還特意選擇了雨天,就說明早有預謀,這麼一條有靈性的鯉魚,被市民一起餵養了十多年了,早就感情深厚了,看到大叔眼淚都要掉下來了,真的應該是很難受了可工具準備得那麼齊全,讓別人怎麼相信?明明就是結夥作案,裝備準備得那麼齊全。不明白為什麼要去公園捕魚?腦子是不是瓦特了,菜市場那麼多魚吃不夠,非得偷景區的去吃,被大家餵養十幾年通人性的鯉魚,你們卻要捕捉它。看到老爺爺冒出了淚花好傷心,可惜鯉魚莽子再也無法回到池塘。



聽過很多老人說,有些東西是不能碰地,碰了你就知道後果有多麼嚴重。我覺得這次的偷魚,估計是替買家偷的,也有可能已經高價轉手賣了,然後說成自己吃了,沒法定重罪,建議審查其通訊記錄和銀行賬戶流水。據當地居民說,去年就看到有人拿魚弓偷過魚,結果魚線斷了沒偷走,今年真的是天時地利人和了,我尋思這魚是越老越香還是肚裡有寶, 真就為了解饞,來幹這缺德事,要是養的河豚吃死了是不是還要來告公園?那麼多市民餵了十幾年的魚也吃得下,十幾年的魚肉能有多好的口感?


十幾年的鯉魚對於當地人來講,像家人一樣親切。雖然抓鯉魚的人自首了,但魚永遠回不來了。這種行為屬於什麼?這是盜竊,而不是違法捕魚,魚的所有權可以歸公園的管理者,把魚撈走相當於偷走一樣。公園裡的網紅鯉魚是給大家共同觀賞的,不是讓你去打撈的,而且一般公園裡都會有明確的指示牌,禁止打撈垂釣。這四個人能想到去公園裡打撈網紅鯉魚,可想而知,平時生活當中這幾個人心思也不會好。

前有南通黑天鵝被一對夫妻惡意射殺,現有莽子被偷再也回不來了。真的很想知道做出這種事的人,到底是怎麼想的!是因為現實中活著沒人喜歡,才羨慕嫉妒恨看不得大家都這麼喜歡那些小動物麼,非要奪有受大家喜愛的他們呢!眾生平等,憑什麼要根據你的喜好就決定他們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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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感上肯定接受不了,我這裡只客觀討論這種行為構不構成盜竊罪。

首先要搞清楚,這個鯉魚的所有權問題。因為在法律上鯉魚這種動物沒有生物屬性,只有財產屬性。如果是屬於無主物則是先佔原則。就比如野外河裡釣魚,誰釣到是誰的。

但是這個叫“莽子”的鯉魚不屬於無主物,是在重慶大渡口公園,也就是說公園的管理者或所有者擁有“莽子”的所有權。

好了這個鯉魚的所有權有歸屬了,然後那兩人去撈,去拿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屬於盜竊行為,輕則違法重則犯罪。據說還順帶撈了別的魚,這個要算總賬的。但是構成盜竊罪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各地規定還不一樣,看看重慶的規定

要達到2000元以上標準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是違法,一般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

之前有因為盜竊鯉魚判盜竊罪的案例,那種就是從水庫撈了幾百斤,可以到2000元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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