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四章(下)

§21 因果關係概念的先驗特徵——經驗知覺的理智特徵 知性

該節主要處理這個問題:知性如何運作並構成因果必然性的知識? 即如何構成整體狀態的必然性?

前人認為知覺的客觀性來自外部世界即感覺,而叔本華認為知覺的客觀性來自知覺的理智特徵。知覺的理智特徵是:知性利用因果關係、時間、空間的統一,將感官獲得的感覺構成整個外部世界。

感覺Sinnlichkeit是主觀的東西,知覺Wahrnehmung是客觀的東西。知性發揮作用,將先驗的因果規律進行運用,主觀的感覺由此變成客觀的知覺。在感覺中,感覺始終是機體內部的過程,所以只能在時間中連續地去認識;在知覺中,知性將空間與時間統一起來,加入外感覺形式,外部世界才首次產生了。

且知覺發揮作用的過程不是反思和抽象的過程,而是一個直觀的和完全直接的過程。

敘述完知覺的理智特徵,叔本華繼而考察了兩種主要的感覺:觸覺和視覺。知性藉助觸覺和視覺的感覺材料,運用其外感空間的形式,可以建立起空間構造。

叔本華舉例表明,時間、空間形式以及因果律是先驗地存在於理智之中的,作為知覺的理智特徵,保證了知覺的客觀性。他得出結論,關於世界的知覺本質上是一個理智的過程,是一個知性的產物,而感覺僅僅是材料。

在論及視覺-知覺時,叔本華提出,知性利用視覺材料形成客觀知覺需要經歷五個步驟:①知性首先修正視網膜上的成像印象,將顛倒的印象擺正,知性沿著顛倒的方向從兩條路線追溯它的原因;②將兩隻眼睛造成的雙重感覺統一,製造出單一知覺,把兩隻眼睛所看到的單一的點歸結為同一個原因;③藉助外感覺空間的形式,將所獲得的二維印象構造成三維空間中的對象,即創造出立體的外部世界,獲悉主體與對象之間的方位;④根據因果關係的確定性推論出對象與主體之間的距離,即對象相對於主體來說所處的位置;⑤藉助直觀地得知的中介對象的大小去相對地估算對象的大小和距離。這五個步驟清楚地說明了知性是如何利用視覺材料構造出外部世界的,而在這一過程中,知性的內外感覺形式及其因果律,是為該外部世界的客觀性的先驗保證。

知性起作用的過程是直接的和直觀的,無須任何來自反思的幫助,也就是無須藉助抽象知識和概念。理性在憑藉其抽象獲得了對這一幻覺的正確判斷後,也不能在此對知性有任何幫助,不能消除幻覺。——知性所正確得知的東西叫做實在,知性所錯誤知覺到的就是幻覺,實在和幻覺相對立。理性所正確得知的東西是真理,錯誤思維所得知的就是謬誤,謬誤和真理相對立。

根據知覺的理智特性,叔本華得出結論:一切動物,甚至最低等的,都必定具有知性,即能夠把握因果關係,形成客觀知覺。區別只在於精細和明確程度上的不同。

然而因果律是如何為知性先驗地所知,併成為一切經驗的前提的?叔本華的回答是,一方面,我們預先假定了因果關係這一事實,這就恰恰證明了因果規律必定是由知性本身所提供的,因為這一規律決不會從外部進入理智(P81)。也就是說,對外部世界的把握預設了因果關係,唯如此,外部世界的構造才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休謨認為,意志的行動和身體的活動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聯繫,而叔本華批判了這個觀點,認為這兩者完全是同一回事。

而後,叔本華批判了康德關於因果關係、知覺的錯誤認識。第一,康德簡單地將知覺與感覺等同起來;第二,康德預設了感覺的刺激來源——自在之物;等等。

叔本華說:“經驗知覺的一切要素都存在於我們內部,並且其中所包含的任何東西,都不能向我們提供任何關於一個與我們完全不同的自在之物的可靠指示。”在當叔本華指出將對象的一切形狀和屬性抽出後,所剩下的“物質”成為一個純概念,被認為是因果關係本身,物質本身就是一般意義上的作用。所以我們也就更深刻地理解了為什麼因果規律不能運用於物質本身,因為物質沒有開端也沒有終結,它就是因果規律本身,由它保證了外在世界的客觀性、必然性,而知性所做的就是在運用因果規律的過程中認識因果規律。

引申:知性被給予物質刺激在這裡變成了一種強加:看似是知性主動去處理感覺材料並創造外部世界,實際上是諸多感覺材料將其自身呈現於知性面前,而知性不得不接受。在這一點恰好與第三節中提及的“理智的最高接受性”形成呼應:對於叔本華而言,理智的最高接受性在於其不僅僅接受感覺材料的刺激,同時接受著動機,動機支配著動物活動,而動機的來源是意志。在這個意義上,或許可以得出結論:一切動物的活動,無論是認知的,還是行動的,都為意志所決定。

§22 關於直接的對象

身體感官接受感覺,為知覺提供材料,由此,身體是我們的直接對象。這並不是指身體的感覺被我們所感受,而是指身體作為對象被我們所知覺。

§23 對康德有關因果性觀念的先驗性證明的反駁

康德關於因果性的理解如下:存在兩種連續性,一是主觀相繼,即主觀地知覺到表象的連續,如眼睛掃視一個房子的外觀,有從左到右、也有從上到下的連續;二是客觀相繼,即知覺到真實對象客觀的連續,如看到船從上游駛向下游。

兩種連續性的區別在於,主觀相繼的次序可以依主體意志的改變,客觀相繼則不能,它基於時間的先後順序,因此客觀相繼被康德稱為“事件”。而且,康德根據客觀相繼中的時間先後次序,將之理解為原因和結果中因果關係的必然性。

但是,叔本華認為,首先,兩種都可以稱為“事件”,兩種都是客觀相繼,都是“一個現象跟著另一個現象”,都是兩個物體中相對位置的變化。其次,叔本華認為客觀相繼也可以是“偶然的”,例如白天和黑夜不斷地客觀相繼,但是白天並不是黑夜的原因,黑夜也不是白天的原因,所以康德犯了論證錯誤,從客觀相繼中也無法推論出因果關係的必然性。所以,叔本華認為,康德沒有找到因果律的真正的“根”。

最後,叔本華聲稱:“康德和休謨在他們各自的證明中,犯了彼此相反的錯誤。休謨主張一切後果都不過是單純的順序,而康德則認定一切順序都必須是後果。”也就是說,休謨認為因果關係是從客觀相繼中抽象出來的一種關係,並不具有必然性。康德則認為客觀相繼基於因果律而發生,因而基於客觀相繼來證明因果律的必然性和先驗性。

以上是叔本華認為康德所犯的第一個錯誤,稱之為“感性形式的理智化”,第二個錯誤是循環論證,即在論證某種知覺次序具有必然性時訴諸於先天必然的因果性,在論證實在的必然因果性時又訴諸於知覺次序。

康德認為,我們之所以能夠區分真實的對象與想象的對象、區分夢境與現實,是因為在單純的想象與夢境中不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由於夢境中不存在因果關係,因而不存在一種客觀相繼,只是一種跟單純想象沒有區別的主觀相繼。

叔本華則認為夢境中也存在因果關係,夢境中的一切同樣根據因果律而相互聯繫的。現實與夢境在所與材料的因果聯繫上並無區分,區別只是在於知性在整理材料時,現實在進行持續地整理,由此而來的因果聯繫更加穩定。而夢境中的因果聯繫由於在和現實相比時,顯得不那麼穩定,因此才被稱之為夢。由此,人生可以說就是一場大夢。

§24 關於因果規律的誤用

把因果律運用於變化之外的事物則是對因果律的誤用,如運用在自然力、物質上。這種誤用一方面來自對因果律的理解太過廣泛,另一方面是由於因果律原本是一個預設,它同我們一起來到世上。但由於它只是預設,所以我們無權擴展它到認識能力以外的範圍內。

§25 變化發生過程中的時間

關於生成的充足理由律涉及事物的變化。柏拉圖認為變化是突然發生的,它根本不佔有時間,是非時間的存在。亞里士多德則提出了正確的觀點,認為每一個變化都是在時間中發生的,這段時間被稱之為“變化的時間”。其次,變化的時間是無限可分的,且變化中的物體在空間中也是無限可分的。康德也提出了類似亞里士多德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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